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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EU-ETS?

2011-05-17 09:37:22 認證技術雜志

EU-ETS(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即歐盟溫室氣體排放貿易機制,是歐洲議會和理事會于2003年10月13日通過的歐盟2003年第87號指令(Directive 2003/87/EC),并于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溫室氣體排放配額交易制度。該機制允許將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在歐盟流通。歐盟委員會根據《京都議定書》為歐盟各成員國規定的減排目標和歐盟內部減排量分擔協議,確定了各成員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后再由成員國根據國家分配計劃(NAP,National Allocation Plan)分配給該國的企業。若企業通過技術升級、改造等達到了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要求,可以將用不完的排放權賣給其他未完成的企業,此為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機制。

一、EU-ETS的主要內容
EU-ETS的核心是國家分配計劃,實施EU-ETS的主要任務是歐盟各成員國制定各個國家的分配計劃。每個成員國的分配計劃要確定該國總的排放上限,并且要列出被覆蓋的排放實體的名單。與此同時,還要確定分配給每個企業和部門在承諾期的配額數量。根據2003/87/EC指令要求,自2005年開始的第一階段,成員國必須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提交NAP,并報歐盟委員會審閱和批準。自2008年實施的第二階段,成員國必須至少在18個月之前向歐盟委員會提交NAP。根據該指令附件二的規定,在第一階段的NAP中,必須至少有95%的配額免費分配,在第二階段,必須至少有90%的配額免費分配。

1. 實施范圍和承諾期
目前,EU-ETS的實施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2005~2007年),在此階段,EU-ETS將只用于二氧化碳排放。2003/87/EC指令要求每個成員國對超過一定生產能力和產出量的排放實體的二氧化碳排放設定上限。該階段對各成員國及被指令包括在內的部門或排放實體來說是一個“邊實施邊摸索”的時期。第二階段從2008年起,成員國可以單方面將排放貿易機制擴大到其他的部門和溫室氣體種類,但要獲得歐盟委員會的批準。該階段正好與《京都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相同。

2.許可和配額
指令要求各成員國必須確保從2005年1月起排放貿易機制所包含的排放實體擁有溫室氣體排放許可配額,同時也提出了監測和匯報的要求。任何一個排放實體在國家分配計劃提交給歐盟委員會之前,沒有擁有有效的排放許可配額,則該排放實體將會被看作是新加入者。當一個排放實體在同一設施和同一地點進行幾項生產活動時,其排放量要加在一起計算。若總量超過了規定量,就需要排放配額。

3.履約
歐盟各成員國必須確保每個排放實體最遲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上繳相當于該排放實體在前一年經核實的排放總量的配額。同時,2003/87/EC指令允許在同一階段的配額可以進行存儲和借貸。例如,在2005年沒有用完的配額,可以用在2006年或2007年使用,而2005年可以借用2006年的配額。該指令還有一定的靈活性,體現在可以通過在排放貿易市場買賣配額來實現。若排放實體超過了限額將受到懲罰。2005~2007年罰金是40歐元/噸,2008~2012年是100歐元/噸。

4.監測、報告和核證
2003/87/EC指令列出了管理排放監測、報告和核證的原則。監測有兩種選擇,即用標準的和可接受的方法計算或衡量。監測和報告原則由歐盟委員會決定,并提供額外指導。EU-ETS的報告要求要與現有的使商業負擔最小化的匯報相一致。該指令還要求對EU-ETS規定的排放進行核證,以確保報告的準確和真實性。核證工作由有資質的認證機構負責。

5.國家注冊制度
為確保配額的發放、擁有、轉讓和取消進行準確計量,2003/87/EC指令要求歐盟各成員國建立和擁有注冊系統。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和歐盟委員會的要求,所有的歐盟配額(EUAs)交易必須匯報并在官方的登記處備案。

6.暫時退出(Opt-out)
目前,指令允許一些正在努力進行減少CO2排放的實體在2005~2007年期間不加入排放貿易機制。但是這種退出需要歐盟委員會依據嚴格條件加以批準,暫時退出的排放實體的排放量也要受到限制。

7.聯營(Pooling)
2003/87/EC指令規定,允許排放實體在第一階段和(或)第二階段實體排放配額聯營。聯營需要歐盟委員會的批準。如果歐盟委員會在三個月內沒有批準,則表示關于聯營的申請被拒絕。與此同時,規定了聯營的規模不能太大,并且聯營集團應該是透明的,成員國不能強迫企業參加聯營。

二、EU-ETS與CDM
CDM即清潔發展機制,與EU-ETS相比,CDM是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發達國家為履行其減排承諾可采取的靈活方式之一。《京都議定書》的規定具有國際法約束力,達不到減排承認的國家將面臨嚴厲的懲罰。為了聯系《京都議定書》中的CDM機制,歐盟2004年第101號指令(Directive2004/101/EC)對歐盟2003/87/EC指令做出了一些修正,其目的是使歐盟溫室氣體排放貿易機制與《京都議定書》相協調。根據相關指令,EU-ETS下的排放實體可以利用CDM中獲得的減排信用履行其EUETS下的義務。CDM下的減排信用可以作為配額。從而在增加了歐盟排放貿易市場的流動性的同時,也降低了配額價格和履約成本。

EU-ETS是歐盟應對《京都議定書》承諾的一個重要手段。隨著EU-ETS和《京都議定書》的正式運行和生效,標志著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場正式形成。《京都議定書》中的CDM中的碳交易形式是以項目為基礎的減排交易(Projected-based market),CDM是在《京都議定書》附件一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展開。而EU-ETS則是以配額為基礎的交易(Allowance-based market),與項目為基礎的減排交易不同,在碳交易中購買者所購買的排放配額是在限額與貿易機制下由管理者確定和分配的。EU-ETS允許成員國之間的企業根據各自的減排成本差異自由買賣溫室氣體減排額度,在該市場下交易的減排單位是EUA(EU Allowance的縮寫),交易的需求方是排放超標的排放實體,供給方則是配額有剩余的排放實體。總之,EU-ETS的運行和發展加快了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發展,促進了包括CDM在內的多項國際排放貿易機制的出現和壯大。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EU-ETS European U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