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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范光伏“路條”的潛規則

2015-05-14 08:17:51 金杜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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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于國家原則上對光伏電站項目施行政府補貼以及其他利好政策,各類社會資本對光伏電站項目趨之若鶩,并由此導致了部分地區光伏電站與配套電網建設不同步、項目管理不規范、標準和質量管理薄弱以及倒賣光伏“路條”等各種問題。其中,倒賣“路條”行為給光伏電站市場良性競爭造成的沖擊尤甚(所謂“路條”,是指有關行政部門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批文。目前,光伏電站項目申報已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自國家能源局在2013年發布的《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作為公共電源的光伏電站項目實施備案管理后,只有符合條件的備案項目才可納入可再生能源資金補貼目錄,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項目的稀缺性。

為了整頓光伏電站項目開發環節出現的一系列投機亂象,保證光伏電站建設規范有序進行,國家能源局繼2014年10月初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電站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445號文”)及《關于開展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專項監管工作的通知》(“450號文”)后,又于2014年10月28日下發了《關于規范光伏電站投資開發秩序的通知》(“477號文”),為打擊光伏電站投機行為施加了又一記重拳。與445號文和450號文相比,477號文的內容更加細化,措施更為有利,其整頓范圍包括規劃、資源配置、備案管理、路條倒賣、地方保護等光伏領域面臨的各方面問題。其中,477號文特別強調,要制止光伏電站投資開發中的投機行為。具體而言,申請光伏電站項目備案的企業應以自己為主(作為控股方)投資開發為目的,按照規劃和年度計劃及時開展項目建設。對于不以自己為主投資開發為目的、而是以倒賣項目備案文件或非法轉讓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的企業,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能作為投資主體開發光伏電站項目。出于正當理由進行項目合作開發和轉讓項目資產,不能將政府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有償轉讓。已辦理備案手續的項目的投資主體在項目投產之前,未經備案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給其他投資主體。此外,477號文還要求,項目實施中,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以及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等發生改變,應向項目備案機關提出申請,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但是,477號文中對于違規進行項目轉讓以及擅自變更項目投資主體的認定標準規定不甚明確,并且由于該文件頒布時間不長,目前從公開途徑并未見光伏電站項目業主或投資方因違反477號文的規定被認定為違規轉讓項目而被相關主管部門查處或處罰的實例。我們在近期進行的幾個光伏電站收購項目中,就上述問題與多地的能源主管部門進行了咨詢和溝通。經匯總整理多次溝通的一手調研資料,我們注意到,在477號文出臺后,各地能源主管部門對光伏電站項目在投產前進行項目轉讓或變更項目投資主體事宜普遍明確地持否定態度,即已經備案的光伏電站項目在投產前原則上不得進行項目轉讓或變更項目投資主體。并且,相關主管部門對于項目轉讓或項目投資主體變更的理解不僅包括項目建設主體的變更,亦包括已備案的項目建設主體的股權結構發生變動(包括股權轉讓、其他投資方增資入股等情形)。

由此可見,477號文和能源主管部門對“在項目投產前違規進行項目轉讓及擅自變更已備案的投資主體”行為基本持否定態度,因此477號文的實施已經并將持續對光伏電站的收購交易產生較大的影響,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投資風險。投資人不僅要在律師的協助下分析論證擬進行的并購交易之交易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也需謹慎對待法律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歷史上既存的投資人變更的情況,更需考慮到由此可能導致的政府補貼的喪失和減少對于投資回報的影響。回顧我們近期所進行的光伏電站的并購交易,我們通常會建議并協助投資人與政府部門進行大量的溝通討論,在對法律規定和主管政府部門監管尺度進行微妙把握的基礎上對交易結構進行拆解和重整,尋求交易方案合規性與對項目的控制力之間的平衡,并在核心交易文件中通過違約條款和退出機制等的設定以確保投資人利益之周全。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 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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