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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博文:并網型微電網 以規范促發展

2017-09-04 13:31:22 中國電力報   作者: 張棟鈞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推進并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提出從規劃建設、并網管理、運行維護、市場交易、政策支持、監督管理等方面,促進并規范微電網健康發展。記者日前專訪了國網能源研究院專家洪博文,請他結合《試行辦法》就如何推進并網型微電網建設談了自己的看法。

解決微電網規范發展問題是核心

中國電力報:總體上看,這次《試行辦法》的發布重點是要解決什么問題,有哪些重點關注的內容?

洪博文:這次出臺并網型微電網的《試行辦法》內容很豐富,發展框架基本構建出來,解決了技術和管理上的很多問題,涉及微電網的定位、定義、并網、補貼、交易等。《試行辦法》的核心,我理解還是解決微電網規范發展的問題。一是技術規范,二是市場規范,三是管理規范。只有先解決這三方面的規范問題,才能談如何促進微電網的健康發展。

下面我就結合具體內容,談一下對這三個規范的理解和認識。

首先,在技術規范方面,《試行辦法》在總則中就提出微電網的四大特征:微型、自治、清潔、友好。具體包括:35千伏及以下電壓接入、最大負荷2萬千瓦的“微型”特征;年交換電量不超過年用電量50%的“自治”特征;可再生能源容量50%或系統綜合能效70%以上的“清潔”特征;參與電網雙向服務、滿足用戶電能質量要求的“友好”特征。此外,《試行辦法》還要求滿足微電網國標、行標及相關規范要求,具有很強的約束力,也體現了國家規范微電網發展的決心和力度。與此同時,一些微電網技術標準也在逐步完善,比如最新納入國標體系的《微電網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這也反映了微電網的電網友好特征。

在市場規范方面,《試行辦法》明確了微電網的市場主體地位和主要權責。在滿足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等準入條件后,微電網就可以作為獨立市場主體,享有公平參與售電側市場的權益。但同時要求源-網-荷統一主體、一體化運營,按市場規則參與電力電量交易,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這一要求體現了權責對等原則,具體來說,一是滿足用戶供電可靠性要求。微電網供電可靠性不僅要滿足國家及行業相關要求,還不能低于電網同類區域供電水平。這也符合微電網用戶友好特征。二是公平承擔社會責任。按要求,微電網除承擔與電網交換電量的輸配電費用外,還要按規定繳納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補貼。

在管理規范方面,一是明確微電網自身管理要求。如要求微電網運營主體健全運行管理制度,做好微電網內的調度和運維管理。同時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上報必要的運行信息。二是明確電網企業并網管理要求。要求電網企業負責相應的公用配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與微電網主體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等,明確具體的調度管理和電費結算方式等。三是明確政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職責。對后續微電網并網管理辦法的出臺、輸配電價與備用容量費的制定、信息統計與監管體系的建設等,都明確了相應的主體和方式。比如,明確地方政府負責微電網的核準備案,采取的是源-網-荷分別核準備案的方式。實際上是通過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來規范各方的職責和權利。

瞄準市場機制是亮點

中國電力報:《試行辦法》對微電網發展促進作用體現在哪些方面?亮點有哪些?

洪博文:要談促進作用,首先必須對微電網發展存在的問題有所了解。國際上還沒有對微電網的統一定義,不同國家和機構側重點不同,但一些基本認識是一致的,比如都將微電網視為分布式電源的一種組織方式,都強調源-(網)-荷-(儲)一體。《試行辦法》的定義中包含分布式電源、用電負荷和配電設施等,基本涵蓋了微電網的核心概念和基本構成。需要指出的是,各國發展微電網的初衷和重點差別比較大。美國最早提出微電網的概念,目的很明確,就是要提高供電可靠性,提供差異化的供電服務;歐盟和日本則將微電網作為高滲透率分布式電源并網的一種手段;而亞非很多發展中國家更重視離網型微電網。近年來,我國浙江、內蒙古、北京等地建設了一批微電網示范工程,發揮了較好的示范作用。但由于微電網投資成本高、技術要求高,商業運營和推廣難度大,尤其是并網型微電網,主要還是以實驗研究和示范應用為主。

目前,并網型微電網的運行和控制技術基本成熟,并網模式和離網模式可以靈活切換,一些企業和高校還在無縫切換、交直流混合微電網控制、多微網協調控制等關鍵技術上取得突破。但從商業推廣的角度來看,制約微電網發展的問題主要還是在于技術經濟性和市場成熟度。一方面,分布式電源、儲能和控制系統等的成本還很高,也不具有大電源、大電網的規模經濟效益;另一方面,目前市場化條件還不成熟,難以發揮微電網靈活調節、可靠供電和差異化服務的價值優勢。

因此,《試行辦法》將重點放在建立健全電力交易和輔助服務等市場機制方面,我認為這是《試行辦法》最大的亮點之一。在輔助服務價值方面,《試行辦法》提出各省研究制定本地區需求側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微電網參與調峰、黑啟動等的服務補償機制。在自平衡價值方面,《試行辦法》提出研究新型備用容量定價機制,微電網運營主體根據自平衡情況申報備用容量,繳納統一的費用。據了解,國內已有企業通過自建微電網對發電和負荷進行協調控制,有效減少了電網的備用容量費,成功實現了盈利目標。

微電網未來發展前景可期

中國電力報:您認為微電網發展的前景如何,重點方向在哪里?

洪博文:從大面上來講,微電網分為并網型和獨立型。單就這兩種類型而言,前面也講到各國發展重點不同,美國重視可靠性、亞非一些發展中國家主要是考慮解決偏遠供電和農村供電問題,這個跟不同國家的發展階段有關,還是由其市場條件決定的。一些發展中國家農村居民電價遠高于城市居民電價,比如坦桑尼亞一些村電費是城市電費的3倍,使得離網型微電網在這些地方率先實現了商業運營。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由于交叉補貼等原因出現大工業用戶電價較高的情況,成為更理想的“優質”用戶,在當前售電側市場放開的形勢下成為市場爭奪的主要目標,各類園區也成為開展增量配電業務的核心區域。這一點從首批新能源微電網示范工程的情況可以略見端倪,28個新能源微電網項目中有24個并網型,其中又有約70%位于各類園區。當然,客觀上來講,盡管經濟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的較高電價可為微電網提供更多、更穩定的收益,但如果扣除交叉補貼等政策因素,微電網與大電網供電相比并不具備優勢。

實際上,《試行辦法》指明了并網型微電網的發展方向,即保障供電高可靠性的同時,積極參與電力交易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滿足多元化接入和個性化需求,提高電網側和用戶側應用的市場價值。從國外微電網應用的成功商業案例也可以看出,微電網在城市地區的應用價值側重于提高供電可靠性,而在偏遠地區則可作為大電網供電的商業替代方案。在我國,離網型微電網在解決農村和偏遠山區、海島的無電人口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種作用更多體現在社會效益而非商業價值。

隨著《試行辦法》的出臺,國家對微電網的政策支持力度將不斷加大,市場化條件也會日趨成熟,微電網未來發展前景可期,但這種發展是以規范化為前提的。因此,這也對后續政府和能源主管部門的信息統計和運行監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包括微電網內部的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納、能源綜合利用效率等考核指標,以及微電網主體的市場行為等,都要求全過程的監管,也是一個長期化、體系化的過程。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分布式能源,微電網,并網型微電網,微電網示范工程,洪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