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票贊成、2票棄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1日表決通過了核安全法。在隨后舉行的專題新聞發布會上,環保部核安全監管司司長、國家核安全局副局長郭承站表示,我國現階段是世界核能、核技術利用的大國,總規模位居世界第三,在建規模位居世界第一,核安全任務非常繁重,必須要有一個核安全領域的根本法,來落實中央要求的“依法治核”,確保核安全萬無一失。
這部法律將于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談及該法的亮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用四個“嚴”來歸納:嚴格的標準、嚴密的制度、嚴格的監管、嚴厲的處罰。
核安全標準沒有最高,只有更高
科技日報記者翻閱發現,核安全法第八條提到,國家堅持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準體系。
童衛東告訴記者,立法過程中,有爭議意見認為,標準應該是科學合理的,從高從嚴不太確切,不太科學,但最后還是維持了從高從嚴的表述。
“這表明核安全標準沒有最高,只有更高,追求高標準沒有止境,要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提高核安全標準,保證不能發生核事故。”童衛東說。
所有制度設計圍繞著“嚴”字進行
在童衛東看來,這部法律所有的制度設計都是圍繞著“嚴”字進行的。
法律規定,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核材料以及相關放射性廢物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和風險防控,要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處置是核能發展過程中的瓶頸問題。法律明確規定,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要與核能發展相適應,同時對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以及處置都做了規定。
建立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制度再好,落實不好也白搭,嚴格的監管才能真正保障核安全。
核工業的鏈條很長,涉及部門很多,法律除了明確主管部門監督,同時加強了社會監督,單獨一章對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作了規定。
郭承站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也表示,公眾接受度是世界核能、核技術發展的瓶頸,也是重要難題,“談核色變”和“鄰避問題”要靠公眾宣傳、信息公開,滿足公眾知情權、參與權才能化解,從而構建一個良好的核能、核技術發展的環境。
罰款最高罰至500萬
法律草案審議過程中,有人提出意見,要加大處罰力度。
“我們也是不斷提高罰款標準,增加應該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童衛東說,這部法條文94條,光法律責任就有17條,“責任還是非常嚴厲”。
法律規定,罰款最高罰到500萬。
有人提出,有些核電企業發一天電的收入甚至上千萬,光罰款還不管用。法律因此又設置一些規定,比如停止建設、停產整頓。
該法的另一個特點是,很多條款除了懲罰企業外,對企業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設定了罰款,罰個人收入和工資。
此外法律對核損害賠償制度做了規定。核設施運營單位是唯一的責任主體,不管有沒有過錯,只要發生了核事故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極少的情況下,比如戰爭、武裝沖突,在其自身很難控制的情況才不承擔責任,重大自然災害都沒有排除在承擔責任范疇之外。
童衛東同時表示,罰款制度怎么樣才合理,法工委正將此作為一個課題進行研究,未來可能會有一些標準來規范。
國家兜底責任是國際公約和有些國家的普遍制度。童衛東說,因為核損害賠償制度涉及的問題比較多,這部法律只是把一些基本原則寫出來了,未來還要通過專門立法的方式進一步完善。“我們希望國家永遠不要發生核事故,當然,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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