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發改委、河北省安監局、河北煤監局聯合發出《關于盡快落實煤礦建設項目承擔化解過剩產能任務的通知》,對符合要求的40個煤礦建設項目(含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資源整合等項目)提出五大分類處置意見。
一是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減量置換政策。“十三五”繼續建設的各類新增產能煤礦項目,必須按規定承擔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選擇適宜方式落實減量置換指標。不再鼓勵采取縮小建設規模方式承擔化解過剩產能任務。
二是允許項目以停建方式承擔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合法建設項目如確定停建,項目單位可依據原核準(審批)文件在“十三五”以后恢復建設,但停建期間需每年向原核準(審批)機關報告停建執行情況,延續核準(審批)手續等。
三是未承擔化解過剩產能任務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今年9月底前建設項目要逐礦明確承擔化解過剩產能方式;逾期未明確的,將不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竣工驗收等投產手續,不予公告生產能力。
四是有效落實關閉退出煤礦產能置換指標。采取產能減量置換方式承擔化解過剩產能任務的建設煤礦,原則上自行解決產能置換指標;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河北省發改委、河北省安監局、河北煤監局等部門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協助解決產能指標,交易價格按市場價執行。建設項目投產前須通過驗收。
五是嚴格執行淘汰落后產能政策。對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統稱三區)內的建設煤礦,9月底前要提出退出方案。礦業權后于三區設立時間的煤礦,必須納入2017年去產能關閉范圍;礦業權先于三區設立時間的煤礦,原則上要在2020年前退出,符合推遲退出條件的,由市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批準。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