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道《山西平魯一價值數億元企業以一萬元賣給個人引爭議》后引發關注,山西省朔州市平魯區人民政府于22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文章,針對報道涉及的問題予以回應。
文章稱,媒體報道的煤企價值數億的提法不準確。文章說,該文作者以噸煤利潤直接計算煤礦轉讓價格不科學,也不符合政策。按照國家現行規定,東梁煤礦已經繳納1000萬噸的采礦權價款,也只能轉讓1000萬噸的采礦權,也只能得到1.5倍的補償,即該礦采礦權只有2250萬元的價值。
針對媒體報道的“一萬元轉讓價款”,文章介紹稱,結合平魯區的實際情況,該地煤礦企業的產權轉讓實際上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實物資產,二是土地使用權,三是采礦權。
文章稱,一萬元轉讓價款是評估后的煤礦凈資產,受讓方在繳納一萬元的同時也承接了煤礦3209萬元的債務。煤礦的采礦權價款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征收;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款待政策明確時依法收取。
另外,文章還表示,東梁煤礦的集體與國有的性質之爭,緣于徐步升和徐海福的合伙經營東梁煤礦的糾紛,實際上是兩人前一個訴訟的繼續,是利益之爭。
關于企業改制文件文號相同但前后文件內容不一致的問題,文章表示,這是由于改制企業在山西省工商局辦理企業改制登記時,改制文件與省工商局的要求不完全吻合,因此根據要求對原有文件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并不存在任何違規改制和暗箱操作的情況。
最后,針對有關領導未接受采訪的原因,文章說,因為此事系徐步升和徐海福兩人的官司引起,涉及法律糾紛,作者聯系到平魯區宣傳部時,被告知應到法院了解情況,但作者并未到法院采訪。
山西省朔州市平魯區人民政府對《山西平魯一價值數億元企業以一萬元賣給個人引爭議》報道的回應
近日,有網媒報道《山西平魯一價值數億元企業以一萬元賣給個人引爭議》。報道發出后,立即引起山西省朔州市委市政府及平魯區委區政府的高度重視,現平魯區人民政府就報道中涉及的有關問題做出如下回應。
一、1萬元轉讓東梁煤礦的真相
在2006-2008年平魯區煤礦企業的改制過程中,根據國家和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的政策,結合平魯區的實際情況,煤礦企業的產權轉讓實際上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實物資產,二是土地使用權,三是采礦權。就資產而言,在產權轉讓過程中,僅對實物部分進行了評估,因國有、集體煤礦企業在托管和承包前,多數處于停產或半停產狀態且負債大于資產,評估結果的凈資產基本上是零資產或負資產。就土地使用權而言,集體所有制的土地在改制過程中如何處置,當時國家及山西省均沒有明確規定,故在征求國土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改制時沒有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此次產權轉讓并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待國家和山西省有明確政策時,再行辦理;就采礦權而言,在此次煤炭資源整合過程中,我省在全國率先實行資源有償使用,但因該政策剛剛開始實施,采礦權一級市場剛剛起步,采礦權轉讓的二級交易緊隨其后。故在采礦權轉讓時,根據省國土廳的有關規定,需簽訂單獨的《采礦權轉讓合同》,采礦權均轉讓給了明晰產權后的煤礦企業。根據當時的省政府187號令,采礦權價款的繳納采取分期交付的方法,首期交納的數額為1500萬元。東梁煤礦此次的產權轉讓是在東梁煤礦處于兩權分離并由徐海福托管經營的現實情況下實施的產權轉讓。此次產權轉讓是對既存事實的認可和尊重。東梁煤礦的此次產權轉讓屬于承接債務型的產權轉讓。在轉讓時收取的1萬元價款,是嚴格按照評估和審計結果確定的。僅僅涉及實物資產的價格,而且是總資產減去總負債的凈資產。徐海福在繳納1萬元轉讓價款的基礎上,同時還承接了東梁煤礦3209萬元的債務。
在此次的產權轉讓過程中,平魯區人民政府嚴格按照省政府關于資源有償使用的政策,對煤礦的采礦權價款進行了第一次征收,額度為1500萬元,以后的采礦權價款由省國土廳核定標準逐年繳付。該合同經省國土廳批準生效,不存在儲量的隱瞞和采礦權國有權益的流失。
二、東梁煤礦的“集體”變“國有”的由來
東梁煤礦是1988年1月14日經省煤資委以晉煤資開發字(88)5號文批準設立的,企業性質為集體所有制。
1994年初,平魯區政府在部隊撤離后接管該礦,因為當時的投入全部為國有資產。1997年2月1日,朔州市平魯區政府以“平政發(1997)10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東梁等五座煤礦資產屬國有,鄉鎮管理變為區統一管理。
1995年,東梁煤礦與潘家窯煤礦和白堂礦聯營設立潘家窯聯營煤礦。聯營期間,東梁煤礦有關執照被吊銷。根據省政府的有關文件規定,聯營期間,聯營各方的企業性質不變。但三家在聯營改造過程中,并沒有按照山西省的政策完成聯營改造,東梁煤礦以潘家窯煤礦二號井名義經營。2000年8月2日,受區政府委托,潘家窯聯營煤礦二號井留守處(平魯區二鋪二礦留守處負責監管二鋪、東易、東梁等五座國有煤礦)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徐海福簽訂了《潘家窯聯營煤礦二號井托管經營協議書》,議定:甲方將二號井的經營權及全部資產委托乙方管理,托管后的二號井經營權范圍依據《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規定標準執行,托管期間,隸屬關系不變(包括和潘家窯聯營煤礦的聯營性質不變),經營性質為國有民營。徐海福向區財政繳納150萬元托管費。
2002年3月24日,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整頓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在(2002)第一期會議紀要指出:“未完成聯營改造的礦井,如符合驗收標準,可參加復產驗收,批準后,按聯營改造前的狀況核發‘四證’。”根據這一精神,從2002年11月起,省國土廳、省煤炭工業局、省安監局、省工商局先后為東梁煤礦核發了采礦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關部門在有關證照上均認定東梁煤礦企業性質為國有企業。因此,徐海福在二號井營業執照被注銷后一直非法經營的事實無從談起。
在2006—2008年平魯煤炭企業改制時,平魯區有關部門再次核查東梁煤礦的所有證照和企業檔案,該礦均體現為國有企業,更為重要的是,東梁煤礦的國有企業身份得到了省市兩級法院生效判決的確認,平魯區遂依法對東梁煤礦進行了改制。
東梁煤礦由集體變為國有,有非常清晰的演變過程,根本不存在價值數億的集體企業被莫名其妙的國有化這種情況,也不存在徐步升直到2006年才知道2號井“被國有化”這一事實。
三、集體、國有之爭實際上是“爺”“孫”利益訴訟之爭
東梁煤礦的性質之爭,緣于徐步升和徐海福的合伙經營東梁煤礦的糾紛。徐步升與徐海福系同宗爺孫關系,徐步升為爺,徐海福為孫,二人曾在潘家窯煤礦共事。在潘家窯煤礦和東梁煤礦聯營改造后,潘家窯聯營煤礦由徐步升任礦長,東梁煤礦以潘家窯聯營煤礦二號井的名義生產經營,并辦有營業執照,由徐海福負責。2000年,平魯區政府從該礦的實際出發,對潘家窯聯營煤礦二號井進行托管經營,經公開競標,徐海福中標,從而成為二號井的托管經營方。2003年9月5日,徐步升在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徐海福提起訴訟,訴稱徐海福中標前與其達成口頭協議,各占50%的股份合伙經營東梁煤礦,但徐海福在托管后不承認其合伙經營權,要求法院判決確認徐步升享有對東梁煤礦50%的經營權。該訴訟歷時4年,經過省市兩級法院的三次審理,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以(2005)晉監民再字第21號民事判決書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徐步升對徐海福的全部訴訟請求。
在東梁煤礦改制時,徐步升與徐海福的合伙經營糾紛已經有了省高院的生效判決,東梁煤礦無論是所有權還是經營權均是明晰的。所以,2007年5月18日,平魯區經貿局制定了《平魯區東梁煤礦產權轉讓方案》。平魯區經貿局作為本區國有企業產權代表的主管部門,完全有權對東梁煤礦進行改制,無需征得與東梁煤礦解除聯營關系的潘家窯聯營煤礦以及法定代表人徐步升的同意。
徐步升在與徐海福的合伙經營東梁煤礦的訴訟被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敗訴后,一方面,對本案繼續申訴,但該申訴提起的再審,于2009年9月28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2008)民抗字第89號民事判決書再次駁回。另一方面,徐步升又以平魯區人民政府和東梁煤礦改制后的新設企業——山西泰安煤業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平魯區政府與泰安公司簽訂的《朔州市平魯區東梁煤礦產權轉讓合同》無效。其主要理由是東梁煤礦的性質是集體煤礦而非國有煤礦。該訴訟在2009年11月5日又被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晉民初字第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所以,東梁煤礦的集體與國有的性質之爭,實際上是徐步升和徐海福爺孫兩人前一個訴訟的繼續。原有的集體產權主體對東梁煤礦的性質變更從未提出過異議。
四、其它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改制文件時間、內容、程序的不一致。
東梁煤礦及平魯區煤礦企業的改制,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的政策是完全一致的。但改制企業在省工商局辦理企業改制登記時,改制文件與省工商局的要求不完全吻合。所以,根據省工商局的要求,對原有文件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從而出現了文號相同但前后文件在內容上不一致的情形,并不存在任何違規改制和暗箱操作的情況。
2、煤企價值數億的提法不準確。
作者以噸煤利潤直接計算煤礦轉讓價格不科學,也不符合政策,按照國家現行規定,東梁煤礦已經繳納1000萬噸的采礦權價款,也只能轉讓1000萬噸的采礦權,也只能得到1.5倍的補償,即該礦采礦權只有2250萬元的價值。
3、有關領導未接受采訪的原因。
因為此事系爺孫倆的官司引起,涉及法律糾紛,作者聯系到平魯區宣傳部時,被告知應到法院了解情況,但作者并未到法院采訪。
2010年5月22日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