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物價局制定《福建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新規自10月1日起執行。
新規明確制定天然氣價格的方法,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按管道運輸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管道運輸氣量計算確定;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經營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的方法制定;門站價格根據氣源價格變動情況實行周期聯動調整,可在綜合考慮用戶氣量規模、項目整體效益和市場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分類制定;配氣價格按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氣量計算確定;終端用戶銷售價格由購氣價格和配氣價格組成。多氣源供氣時,購氣價格按不同氣源購氣價格加權平均確定。建立終端用戶銷售價格聯動機制。當上游天然氣價格調整時,終端用戶銷售價格作相應同向調整。凡是納入定價成本計算的各種供氣設施設備投資及日常維護開支等,燃氣企業一律不得向用戶收取天然氣銷售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
新規同時明確制定天然氣價格的參數指標。準許收益率按管道負荷率不低于75%取得稅后全投資收益率8%,配氣管網負荷率不低于50%取得稅后全投資收益率不超過7%的原則確定。管道運輸企業和城鎮燃氣企業只有在運輸管道、配氣管網達到規定負荷率時,才能回收成本并取得相應收益。合理損耗按配氣管網供銷差率不高于3%確定,配氣管網供銷差率達到或超過3%的按3%核定,低于3%的據實核定。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