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縣法院一法官違法違規入股煤礦,在連續兩年未得到紅利后,怒將煤礦方告上法庭。橫山縣法院一審判令這名法官勝訴,煤礦方不服,這起國家公職人員入股煤礦案將擇日開庭二審。
法官是否可以依法索要違法所得?引來輿論一片嘩然。日前,神木縣委連夜召開常委會,對入股煤礦討要1100萬紅利的法官張繼峰進行調查。神木縣人民法院則在24日夜免去張繼峰監察室副主任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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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組調查入股資金來源
24日,神木縣委常委會議后,神木縣人民法院連夜召開黨組會議,黨組會議認為張繼峰入股煤礦嚴重違反《法官法》的有關規定,故立即免去其監察室副主任一職。
據了解,昨日上午,榆林市委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張繼峰入股煤礦一事。會議要求,一是市檢察院立即著手調查張繼峰入股煤礦的180萬資金來源;二是市法院要加快案件審理,盡快給媒體和公眾一個答復;三是市紀委要對公務員從事或參與經營性活動進行調查;四是神木縣要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查處;五是啟動問責程序,對該事件涉及的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榆林市紀委監察局執法室主任姜浩年表示,目前,入股煤礦法官張繼峰已經被上訴至榆林中院,該案很快就會有結果。二審判決后,紀檢部門會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立即著手對事件涉及的相關人員進行責任倒查。另外,專案組已經從張繼峰入股煤礦的180萬資金來源入手展開調查。
昨日,神木縣成立了“全力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領導小組”,要求各部門各鄉鎮首先進行自查,然后縣上派出5個工作小組挨個排查,清查的重點是各級領導干部。
據悉,榆林市中院昨日召集張繼峰一案相關人員進行聽證會,案件在一兩日內會有結果。
緣起
法官180萬入股煤礦
現年46歲的張繼峰是神木縣法院監察室副主任,之前擔任過神木縣法院沙峁法庭庭長,是一名法官。
2005年2月,張繼峰和妻子王和霞將共有的一套住房作價43萬元,賣給張繼峰的同學陳某。后來又將自己村里分給的街產以138萬元變賣。隨后,張繼峰夫婦將夫妻共同財產以張繼峰的名義與陳某等人合資,受讓了他人所有的神木縣孫家岔鎮宋家溝煤礦,受讓價款1800萬元,其中張繼峰夫婦180萬元,占總投資的10%。入股煤礦后,張繼峰夫婦先后從煤礦得到660萬元,他們認為這些都是煤礦的紅利。
2008年4月,張繼峰夫婦獲悉陳某早在2007年七八月間將煤礦以5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馮某、余某三分之二股份,陳某持有三分之一股份,且將法人代表變更為馮某。張繼峰夫婦認為對方剝奪了他們受讓煤礦的權利,遂將煤礦方起訴至神木縣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其和妻子持有煤礦10%股份,并判令煤礦方給付其1100萬元的紅利及逾期給付造成的損失。
一審
異地審理法官勝訴
神木縣法院立案后,因涉及法院內部人員,經請示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此案被指定橫山縣人民法院審理。在法庭上,原告方陳述了其180萬入股煤礦的事實及所得分紅的數額,并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被告煤礦方陳某認為,原告入股的是60萬而不是180萬。而且,陳某認為,2005年2月張繼峰夫婦以隱名合伙人入股,后來國家不允許公職人員入股煤礦,他們就給張繼峰夫婦退還了兩次共360萬,算是退股,后來給的300萬也是張繼峰夫婦退出經營的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宋家溝煤礦在2005年轉讓給陳某,煤礦價值1800萬元。同年2月,張繼峰夫婦在宋家溝煤礦入股180萬元,陳某給張繼峰出具了“今收到張繼峰宋家溝煤礦入股款壹佰捌拾萬元”的條據,占該煤礦1800萬元的10%股份。2005年、2006年張繼峰夫婦在宋家溝煤礦分紅360萬元(兩次,各180萬元)。2007年7月底,煤礦擴股為5000萬元,新吸收合伙人余某和馮某,與陳某各占三分之一份額。
馮某接管煤礦后,2007年按合伙金額100%分紅,2008年按合伙金額120%分紅,但2007年只給張繼峰夫婦300萬元,擴股后張繼峰夫婦沒有退出合伙,仍然是宋家溝煤礦的隱名合伙人,占煤礦股份10%份額為500萬元。而陳某拿不出兩名原告退股的證據,法庭不予支持。因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陳某在神木縣孫家岔鎮宋家溝煤礦的股份中,原告張繼峰夫婦持有該煤礦10%股份;判令被告陳某給付兩原告2007年分紅款500萬元、2008年分紅款600萬元共計1100萬元(已付300萬元),駁回其他請求。
爭議
公務員參股是否受法律保護
今年2月2日,一審判決后,被告煤礦方不服,上訴至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榆林中院撤銷橫山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繼峰夫婦要求確認其在宋家溝煤礦持有10%股份及要求分紅1100萬元的訴訟請求,并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記者采訪中了解到,此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就是身為公務員的法官張繼峰到底能否入股煤礦的問題。
在一審的判決書上,法院認為,禁止公務員入股辦企業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合同是否有效,應當適用《合同法》規定的效力性強制規定,《法官法》《公務員法》并不調整民事活動,而原告只是在陳某名下的隱名合伙人。因此,原告不是煤炭企業的主管,并沒有依職權直接參與辦煤礦,原告沒有違反《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故原告民事合同主體成立。
煤礦方認為,張繼峰是國家公務人員,以其身份,是不能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根據《關于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投資入股煤礦,已經投資的應當撤出投資。因此上訴人認為,當時給張繼峰夫婦的錢就是國家出臺政策后的退股及紅利。
張繼峰一方則認為,我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但這個規定是從權力管理角度出發,對公務員的私人法律行為資格進行了限制和剝奪,只是權力內部管理規定,不產生對外效力。公務員作為自然人進行的民事活動和效力應當依據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人身關系的民事法規來認定,違反《公務員法》的管理性規定并不必然導致當事人的民事行為無效。因此,當事人作為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應受保護。況且,張的妻子王和霞并非法官也非公務員,其投資權益更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5月17日,本案又因故被推遲。
縣委
是否處理關鍵看二審判決
日前,神木縣委連夜召開常委會,決定由紀委和檢察院聯合成立7人專案組,對法官張繼峰入股煤礦討要1100萬紅利一事進行調查。
神木縣委宣傳部部長雷江聲表示,縣委、縣政府對法官入股煤礦一事非常重視。他稱,目前二審法院未判決,這件事情還存在著不確定性,現在只能等榆林中院二審判決后,再拿出處理結論。
神木縣委23日在給榆林市委的匯報材料中表述:“張繼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礦股份,應是處理這一事件的關鍵,而這一事實雙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審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審法院認定張繼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則張繼峰就煤礦入股問題不構成違紀;如二審法院認定張繼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我們將按照《公務員法》、《法官法》和《關于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張繼峰予以嚴肅處理。”
分析
雙方當事人可能達成和解
被曝光后,當事法官張繼峰表示壓力很大,可能公職不保。他說:“領導找我談話,壓力很大,我認了,想退出不打官司了。”
據了解,按照法律規定,案子上訴至中院后,作為被上訴人無權撤銷上訴。張繼峰說,他老家在農村,走到今天不容易,他不想放棄公職,所以希望認輸以求了結此事。
上訴人陳某在與榆林中院有關人員談完話后,始終躲避著記者的采訪。據陳某的代理人分析,榆林中院可能在給陳某做調解工作。他認為,要陳某撤銷上訴的可能性不大,因為那就意味著一審橫山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會生效,陳某就要付給張繼峰法官1100萬元的紅利。
這位代理人分析,目前,在輿論的風頭浪尖上,榆林市中級法院二審如果維持一審原判要冒很大的風險。但如果中院撤銷一審原判發回重審,更需要相當大的糾錯勇氣,估計可能性也不大。
他說,遲遲不開庭就說明中院目前陷入兩難之中。他認為,這件事情最有可能的結局是中院做通當事人的工作,讓兩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這樣一審判決就被視為撤銷。
綜合《華商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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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和紀律規定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反者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5年8月出臺的《關于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逾期沒有如實登記撤出投資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繼續投資入股辦礦的人員,一經查出,一律就地免職,然后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