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七環境保護督察組對云南省開展了為期1個月的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23日將督察發現的12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云南省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云南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省委書記陳豪,省委副書記、省長阮成發強調,問責一定要體現嚴肅性和警示作用,當前特別要防止失之于寬、松、軟。云南省成立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責任追究機制,抽調23名紀檢監察干部迅速開展核查問責工作。根據核查的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對33個責任單位、110名責任人進行問責。被問責33個單位中,廳級單位10個、縣處級單位13個、鄉科級單位10個。被問責的110名責任人中,廳級干部25人、縣處級干部50人、鄉科級干部31人、其他干部4人。其中,9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4人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處分55人、免職2人、停職檢查1人、誡勉問責25人、通報問責5人,批評教育9人。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曲靖市、紅河州對危險廢物集中處置項目建設推進不力,建設滯后,導致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長期得不到集中無害化處理,醫療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多發,以及紅河州個舊市對重金屬污染治理工作不力,區域環境空氣中重金屬污染加劇問題。曲靖市、紅河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項目于2005年被列入國務院《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按要求應于2010年開工,2013年建成投用。曲靖市2013年2月才確定建設地址,2016年3月才開始施工;紅河州于2011年6月開工建設,但至2016年8月仍未全部建成投用。2013年,紅河州及個舊市兩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違規認定個舊市超拓有限公司硫酸生產工藝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個舊市城區2015年大氣重金屬污染加劇。上述地區黨委、政府和有關責任人對工作重視不夠,推進不力、落實不到位。責令曲靖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紅河州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個舊市委、市政府向紅河州委、州政府作出書面檢查,紅河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向紅河州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在全省通報。給予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岳躍生(時任曲靖市委副書記、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云南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寧德剛(時任曲靖市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曲靖市副市長唐寶友談話誡勉問責,給予紅河州政協主席聶明(時任紅河州副州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昭通市委副書記王忠(時任紅河州委常委、個舊市委書記)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紅河州蒙自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包有祥(時任紅河州工業和信息化委主任)談話誡勉問責,給予云南錫業集團(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劉凡云談話誡勉問責。給予曲靖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施宗敏,曲靖市水務局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王家霖,曲靖市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米建功,沾益區副區長許高紅,曲靖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安興榮等5人通報、誡勉問責;給予曲靖市危險廢物監督管理中心主任李慶成(時任曲靖市城市固體廢棄物管理處置中心黨支部書記、主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紅河州委對外宣傳辦公室主任楊明志(時任個舊市委常委、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個舊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楊敏(時任個舊市工業商業和信息化局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個舊市政協副主席何建華(時任個舊市副市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個舊市工業商業和信息化局局長馮汝亮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紅河州工業和信息化委材料工業科科長周躍明免職處理。
二、玉溪市江川區政府、通海縣政府,保山市昌寧縣政府違規撤銷或調整自然保護區范圍問題。江川區(原江川縣)違規撤銷大龍潭縣級自然保護區,通海縣違規撤銷秀山縣級自然保護區,保山市昌寧縣違規調整瀾滄江縣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導致已建立起來的自然保護區得不到依法保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責令江川區政府、通海縣政府向玉溪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昌寧縣政府向保山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江川區林業局向江川區政府作出書面檢查,通海縣林業局向通海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昌寧縣林業局向昌寧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在全省通報。給予江川區委副書記、區長王志華,通海縣委書記盧維江(時任通海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通報、誡勉問責;給予昌寧縣委書記蘇格非(時任昌寧縣委副書記、縣長)通報問責。
三、違規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江川區內建設金色撫仙湖九龍國際會議中心項目、澄江縣老鷹地旅游度假村項目、江川區仙湖錦繡項目問題。在建設金色撫仙湖九龍國際會議中心項目過程中,玉溪市政府、江川區政府未嚴格落實上級“責令違法建設主體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的要求,江川區住房城鄉建設局違規辦理規劃、建設、施工許可等手續。在建設老鷹地旅游度假村項目中,澄江縣住房城鄉建設局違規辦理規劃許可證,玉溪市政府、省環境保護廳和玉溪市、澄江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監管不力,均未對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在建設江川仙湖錦繡項目中,原江川縣政府、玉溪市政府先后同意在禁控區實施部分項目。責令玉溪市政府、省環境保護廳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江川區政府、玉溪市環境保護局向玉溪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澄江縣環境保護局、澄江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向澄江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江川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向江川區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在全省通報。給予玉溪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繼武(時任玉溪市副市長)行政警告處分,給予省環境保護廳副巡視員、人事處處長方雄(時任省環境保護廳環境影響評價處處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玉溪市教育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挺(時任澄江縣副縣長),玉溪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春文(時任玉溪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玉溪市規劃局工程規劃科科長尹紹忠(時任澄江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副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玉溪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田江龍(時任江川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行政警告處分,給予江川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羅躍崗(時任江川縣委常委、副縣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時任江川縣委副書記、縣長葛勇開除黨籍、降為主任科員的處分,給予時任江川縣委副書記石偉撤銷黨內職務、降為副主任科員的處分。
四、在牛欄江流域保護核心區、重點污染控制區內,違規新建或技改生產磷酸鹽項目、新建綠色農化項目問題。云南常青樹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均落戶于昆明市尋甸縣),在位于云南省重點保護的調水水源區牛欄江流域內新建技改擴大生產項目,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尋甸縣科學技術和工業經貿信息化局、尋甸縣產業園區土地規劃和環境保護部門違規對該項目進行登記備案、核發許可證。責令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向昆明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尋甸縣科學技術和工業經貿信息化局、尋甸縣環境保護局、尋甸特色產業園區管委會向尋甸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在全省通報。給予昆明市國資委第三監事會主席茍光清(時任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誡勉問責,給予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投資管理處處長彭鋼通報、誡勉問責,給予尋甸縣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方正平(時任尋甸縣委常委、副縣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尋甸特色產業園區管委會土地規劃建設和環境保護局局長盤曉湯行政記過處分。
五、在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違規建設旅游設施和養殖場項目問題。在環境保護部要求依法查處保護區內違建問題后,昭陽區政府只對旅游設施和養殖場進行了外觀改造,昭通市政府和省林業廳對上述做法未加以制止和糾正。責令昭通市政府、省林業廳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昭陽區政府向昭通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云南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向昭陽區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在全省通報。給予省林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萬勇談話誡勉問責,給予省林業廳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處長趙曉東談話誡勉問責,給予云南藥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局局長金光(時任昭通市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昭陽區委副書記施華松(時任昭陽區委常委、副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昭通市林業局調研員鐘興耀(時任云南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昭陽區大山包鎮黨委書記、大山包景區黨工委書記、云南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鄧發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免去大山包鎮黨委書記、大山包景區黨工委書記、云南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職務。給予昭陽區扶貧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安啟能(時任大山包鎮黨委副書記、鎮長,云南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常務副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六、違規認定云南陸良龍海化工有限公司、陸良縣金泰博化工有限公司、云南陸良樂事達工貿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淘汰類生產裝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問題。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及曲靖市、陸良縣三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違規為云南陸良龍海化工有限公司、陸良縣金泰博化工有限公司、云南陸良樂事達工貿有限公司的5條淘汰類生產線出具符合產業政策的意見。責令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曲靖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向曲靖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陸良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向陸良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在全省通報。給予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原副主任許云(已退休)誡勉談話,給予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材料工業處處長王宜國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曲靖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黨委委員、副主任徐升奎誡勉問責,給予曲靖市水務局副局長陳志宏(時任陸良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陸良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專職副主任、馬街鎮黨委書記程萬軍,陸良縣人大常委會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主任念明翔(時任陸良縣環境保護局局長)等3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陸良縣住房城鄉建設局主任科員錢毅(時任陸良縣工業和信息化局黨委書記、副局長)和陸良縣環境保護局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科長馮貴華(時任陸良縣環境保護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科長)等2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七、云南先鋒化工有限公司長期試生產造成環境污染問題。云南先鋒化工有限公司是云南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所屬云南解化清潔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的下屬子公司,落戶在昆明市尋甸縣金所工業園區內,自2014年4月投入試生產以來,一直存在環境污染問題,惡臭、異味長期擾民,當地群眾反映強烈。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因對云南先鋒化工有限公司造成的環境污染重視不夠、整改不到位問題被問責。責令省環境保護廳、省國資委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云南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向省政府和省國資委作出書面檢查,云南解化清潔能源開發有限公司黨委、云南先鋒化工有限公司黨委向云南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黨委作出書面檢查,并在全省通報。給予云南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李文斌,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寧德剛,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副董事長耿克明,分管安全環保工作的副總經理張鐳等4名廳級干部誡勉問責。給予省環境保護廳、省國資委、昆明市政府8名廳級干部批評教育。給予尋甸縣委書記何健升,縣委副書記、縣長馬郡,昆明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劉躍進,尋甸縣委常委、副縣長成志東,尋甸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馬希賢等5人誡勉問責。給予云南解化清潔能源開發有限公司黨委書記黃云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王磊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周云行政記過處分。給予云南先鋒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吳飛云行政記過處分,給予云南先鋒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部長許順華行政記大過處分,將云南先鋒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鄧學良、副總經理彭輔元、副總經理石榮方、總工程師李云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