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江蘇省物價局印發了《江蘇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F代快報記者從《辦法》獲悉,管道運輸價格將實行政府定價,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未來,管道運輸價格實行動態管理,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
據介紹,省內天然氣短途管道(以下簡稱管道),是指從省內氣源的氣體處理廠或國家長輸管網在江蘇省的起點壓氣站到各配氣中心、大型用戶或儲氣庫的輸氣管道,包括省內非專用天然氣輸氣管道以及為大用戶服務的專用天然氣輸氣管道,不包括城鎮燃氣配氣管網。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目前,管道運輸企業生產、運輸、銷售一體化經營暫不能實現業務分離,不過,物價部門表示,管道運輸業務應當與其他業務分離,應實現管道運輸業務財務核算獨立。
根據《辦法》,管道運輸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要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即通過核定管道運輸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核定管道運輸價格。
對于新成立企業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物價部門表示,原則上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參數,以及稅后全投資收益率不超過8%、經營期30年確定??尚行匝芯繄蟾娴南嚓P參數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符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另外,現代快報記者從《辦法》了解到,未來,管道運輸價格實行動態管理,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如投資、運輸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調整。在校核調整過程中,如果按規定測算的價格調整幅度過大,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管道運輸企業實際運行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
物價部門規定,管道運輸企業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向省價格主管部門報送投資、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和材料,并通過企業門戶網站或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收入、成本、管道距離、入口名稱、出口名稱、具體價格水平等相關信息。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的,省價格主管部門在后續調整價格時對已獲得的不當收益予以扣減,并根據情況降低準許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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