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綠色稅制的重要一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將于2018年正式實施。從排污收費制度到環境保護稅制度,增強的是環境保護意識,減少的是污染物的不合理排放,悄然改變的是生態文明的習慣和方式。
環保稅法的總體思路是由“費”改“稅”,實行“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監測、信息共享”的稅收征管模式,有利于向排污企業釋放減排信號。下面從九個名詞入手,帶你了解環境保護稅。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2.應稅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是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征收的一種稅,應稅污染物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3.污染當量。指根據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指標或者計量單位。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
4.排放量。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①自動監測數據計算;②監測機構出具的數據;③按照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④按照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5.排污系數。指在正常技術經濟和管理條件下,生產單位產品所應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統計平均值。
6.物料衡算。指根據物質質量守恒原理對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生產的產品和產生的廢物等進行測算的一種方法。
7.排放口。指向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溝渠和場所。從兩個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對每一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分別計算征稅。
8.規模化養殖。指具有一定規模并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畜禽養殖,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確定。農業生產排放應稅污染物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但不包括規模化養殖。
9.濃度值。指當月自動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小時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以及當月監測機構每次監測的數值。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稅;低于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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