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南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草案)》。根據決定草案精神,湖南省擬于明年起征收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同時不再征收排污費。其中,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擬為每污染當量2.4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擬為每污染當量3元。
省財政廳廳長石建輝介紹,征收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是對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具體落實。環境保護稅法對大氣污染物稅額的規定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幅度均為10倍。湖南省擬定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與湖南省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相比,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提高100%,水污染物稅額標準提高114%,但與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稅額最高標準相比,還處于起步階段,這既考慮了加大治污力度,又兼顧了企業承受的負擔。
據了解,湖南省環境質量改善任務艱巨復雜,大氣、水污染較重。根據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環保廳組織專家測算,湖南省大氣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為每污染當量1.76元,水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為每污染當量2.85元,湖南省現行排污費標準明顯低于企業治污成本,無法激勵企業主動治污。因此,為不斷提升湖南省環境質量,有必要適當提高環保稅標準,且只有所征收的環保稅高于企業治理污染的成本,才能激勵企業治污而不是直接排放。同時,環境保護稅法規定,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征稅;低于50%的,減按50%征稅。這一規定比原排污費優惠政策只減半征收更優惠,湖南省火力發電、水泥等重點行業多數企業均能完成減排任務,享受稅收優惠,從而減輕了企業的負擔。
審議中,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湖南省擬定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統籌考慮了我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有利于增強稅收對污染物排放的約束力,促進企業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治理機制,對于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建設富饒美麗幸福新湖南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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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納稅對象
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