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將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決定,北京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為12元(人民幣,下同)/污染當量;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統一按法定幅度的上限執行。
《環境保護稅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由市人民政府在《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北京市財政局解釋,本次環境保護稅改革,北京確定執行法定幅度上限的稅額標準,主要有三方面考慮:
第一,有利于解決突出環境問題。
《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提出,到2020年北京大氣中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由現狀80.6微克/立方米下降到56微克/立方米左右,到2035年大氣環境質量得到根本改善;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由現狀約57%提高到77%,到2035年達到95%以上。
北京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面對環境治理的艱巨任務,應充分發揮地方稅收調節職能作用,從高制定北京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第二,有利于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2016年,北京排污費收入6.13億元,但大氣污染治理投入達165.6億元,水資源保護投入達176.6億元。排污收費金額遠低于環保投入,難以體現“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從高制定北京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有利于強化排污者責任。
第三,有利于優化首都功能定位。
結合北京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按照法定幅度上限確定稅額標準,與首都功能定位和發展需要相符。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辦公室建議,要完善財稅配套制度,合理確定環保稅收入市區分享機制和專項轉移支付制度,科學編制環保等部門預算,有效保障環保資金的支出規模,進一步提升資金使用績效。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