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際能源網從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關于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指出: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原文如下:
(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的授權,統籌考慮北京市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對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決定如下:
一、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
二、北京市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會議聽取了市財政局局長李穎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草案)的議案》(以下簡稱議案)及說明。為做好我市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的相關工作,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的授權,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環保稅決定(草案))提交常委會審議。下面,我受主任會議委托,就環保稅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環保稅決定(草案)起草過程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董h境保護稅法》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稅收法定原則的首部法律,通過稅收立法,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轉換。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由市人民政府在《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為做好北京市《環境保護稅法》貫徹落實工作,2017年3月,由柳紀綱副主任牽頭,市人大常委會財經辦、預算工委制訂了相關工作方案;向全國人大預算工委請示了關于環保稅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的有關問題;了解了天津、河北等京津冀地區落實《環境保護稅法》的稅額標準、決定形式和上會流程等相關事項。
北京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和協作配合機制,對北京市現行排污費政策及繳納情況進行了梳理,組織了多次調研活動,聽取了相關企業和重點監測機構的意見,提出了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方案,并建議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污染物項目數。
財經辦根據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議案,起草了環保稅決定(草案),于10月23日召開的財經委員會上進行了通報,聽取了財經委員、部分市人大代表、預算監督顧問、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11月9日,報經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研究后,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的環保稅決定(草案)。
二、關于我市適用稅額的確定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均為法定稅額幅度的上限,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議案的內容,統籌考慮了我市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有利于強化排污者責任,促進企業采取有效減排措施,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有利于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實現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立法目的;對疏解非首都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升城市發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污染物項目數基本涵蓋我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可以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污染物項目數。我們認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符合我市實際,總體上是積極可行的。環保稅決定(草案)采用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適用稅額,建議本次會議予以通過。
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法》及市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提出如下建議:
1.完善財稅配套制度,合理確定環保稅收入市區分享機制和專項轉移支付制度,科學編制環保等部門預算,有效保障環保資金的支出規模,進一步提升資金使用績效。
2.加強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合作,實現依法治稅與環保執法有效銜接,搭建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強化稅收征管,增強環保執法剛性。
3.廣泛開展環境保護稅稅收政策和征管工作的宣傳,加強稅務人員和納稅人的業務培訓,做好納稅服務工作,確?!董h境保護稅法》的順利實施。
環保稅決定(草案)已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請予審議。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