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5日向媒體通報各地環保部門2017年10月執行《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及移送環境犯罪案件的情況。并對1-10月份案件較多的浙江、江蘇、廣東、山東、安徽等地進行表揚。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介紹說,10月份,全國適用《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的案件總數為3151件,同比去年10月增長23%。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115件,比去年10月增長72%;查封、扣押案件1499件,比去年10月增長65%;限產、停產案件707件,比去年10月減少31%;移送行政拘留629起,比去年10月增長51%;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01件,比去年10月增長39%。
1-10月,全國實施五類案件總數32227件。同比去年1-10月增長126%。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936件,比去年同期增長58%。罰款金額達101881.3304萬元,比去年同期增長48%;查封、扣押案件14692件,比去年同期增長144%;限產、停產案件7193件,比去年同期增長112%;移送行政拘留7093起,比去年同期增長161%;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313件,比去年同期增長54%。
案例1
廣西博白縣祥盛紙業有限公司干擾在線監控案
一、案情簡介
2017年9月23日,廣西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組織開展“潔海行動”,玉林檢查組(以下稱檢查組)在博白縣祥盛紙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嫌篡改、偽造在線監控數據行為。檢查組人員立即通知博白縣公安局到達現場,共同對該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環保管理人員蘇某某、污水處理站操作工作李某、在線監控設備運維商力合科技(湖南)股分有限責任公司技術服務人員龐某某進行了詢問。玉林市環境監測站人員在現場對外排廢水進行采樣監測顯示。
二、違法行為
(一)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配套的廢水在線監控設備采樣取水頭及PH電極、流量計未固定,可上下移動。流量計下方放置有一塊紅色磚頭和一塊水泥塊。COD和氨氮在線監控設備箱后蓋已被打開,且現場檢查人員發現操作工李某有手持礦泉水瓶從機箱內拿出、取樣管被撥出的情形,根據廢水在線監控設備工作原理,只要將設備箱后蓋打開將正常的取樣管放入其它液體,便采集該液體作為分析數據,無法采集正常外排水樣,只要在流量計可以活動的情況下,如將流量計移除,便可造成流量計為零,無廢水外排、采樣探頭無法取水樣的現象。企業環保管理人員蘇某承認將磚頭放置于流量計下方是其指使工人李某操作,李某也承認是其所為。
(二)廢水超標排放。檢查組隨行的監測人員在該公司廢水排放口對外排廢水采樣監測。根據監測結果表明,該公司廢水外排口的外排廢水超過排放標準。
三、處理情況
因該企業屬于重點排污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該公司已涉嫌環境犯罪,現已將該案件相關符合移送條件的材料線索,移送公安部門做進一步處理。目前該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四、案件啟示
(一)建立執法、監測聯動機制
針對在線監控數據的瞬時性,建立高效的執法、監測聯動機制,做到執法、監測同步進行。可及時檢驗在線監測數據的真實性,降低在線監控數據造假的取證難度。有效固定違法證據,順利向司法部門移送。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形成有力的震懾作用。
(二)加強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本案中,環保檢查組發現企業存在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時及時通知當地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及時到達現場并與環保部門共同對違法企業相關人員進行詢問,為案件的取證和辦理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起到了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的銜接。
案例2
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干擾在線監控案
一、案情簡介
2017年4月,浙江省諸暨市環境保護部門聯合當地公安機關對上峰建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廢氣排放筒在線取樣平臺上方有焊接痕跡,通過進一步檢查在線監測廢氣取樣管發現,取樣管上套裝有一根管道直通地面配電及維修間,并連接有氣泵和石灰儲罐。
經查,該公司通過氣泵將石灰和氣體噴入廢氣在線自動監測取樣管,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濃度降低。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企業立即拆除違法設施。隨后,諸暨市環境保護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二、違法行為
(一)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本案中,企業在自動監測取樣管上套裝管子并噴吹石灰中和氣體,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濃度降低,以達到偽造廢氣自動監測數據的目的,可以認定其實施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
(二)超標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諸暨市環境監測站對拆除違法設施后企業排放口廢氣進行了采樣監測,該企業實測二氧化硫排放濃度為42.7mg/m3、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為278mg/m3,與在線監測數據有較為明顯的差距。同時有現場筆錄、調查筆錄和相關的照片資料作為證明,可以認定該企業事實上實施了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為。
三、處理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名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2017年4月12日,諸暨市環境保護局將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生產副總、工程師、動力部長、設備維修主管、機修工等5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四、案件啟示
近年來,排污企業受利益驅使,想方設法規避監管,偷排超標污染物,作弊手法不斷翻新,環保部門監管難度日益提升。為此,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全力打擊各類規避在線監控監測行為,有效震懾企業違法排污行為。
(一)建立規避監管應對機制。綜合采取數據分析、視頻監控、現場突擊檢查等手段,對規避在線監測違法排污案例進行分析,總結常見的規避手法,設計規避監管類違法行為環境行政處罰標準案卷模板,進一步強化環境執法現場檢查針對性。
(二)拓展司法聯動寬度。環保與檢察銜接機制應當進一步與健全,試點環保檢察聯絡室,采用入駐辦公方式強化現場執法、線索備案、證據固定、行政處罰等重點環節的檢察力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分析環境執法形勢。依托移動辦公系統,建立實時環境違法信息共享機制,公安機關第一時間介入涉刑案件,共同赴現場辦案,大幅提高涉刑案件移送效率。
(三)提高環境信息透明度。不斷拓寬環境公共服務供給渠道,試點推行重點企業污染物排放數據實時公開。引導企業設立電子顯示屏自行公開污染物排放濃度實時數據,實現“看得見污染就看得見數據”,主動接受全社會監督。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