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環保廳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及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規范全省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指引》提出,建設單位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完成環評文件報批。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應當取得排污許可未取得的,不得對該建設項目進行調試。
《工作指引》明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在向審批機關提交環評文件報批前,要主動公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內容,咨詢專家意見、聽取公眾意見。審批部門受理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受理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有關項目信息須向社會公開,征詢公眾意見。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主要審查:建設項目選址、布局、規模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是否符合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是否符合規劃環評、生態紅線等空間管控要求。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清潔生產技術政策,采取的措施是否滿足防止生態破壞和污染物達標排放要求,采取的措施實施后是否滿足環境質量改善的目標要求。
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其環評文件應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工作指引提出,對5年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主要審核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環境功能區劃是否重新調整,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環境質量是否持續惡化,原審批中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產業政策、標準是否繼續有效等。
根據河北省對標先進省份、提高行政審批效能要求,各級審批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26個工作日內,受理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
《工作指引》提出,建設單位需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建設項目主體設施、環保設施投入生產或使用之日起原則上3個月內完成驗收。建設項目調試期間,建設單位需對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需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保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已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在環保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保設施驗收報告的,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未批先建的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停止建設,按照項目總投資額的5%給予罰款。處罰到位后,可依申請受理環評文件審批申請,作出不予決定的,責令恢復原狀。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