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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革華麗啟程 資源型企業連呼“觸礁”?

2010-05-27 10:02:17 新聞晚報

孕育多年的資源稅改革率先在新疆結出果實,這對資源型企業來說卻無異于 “欠收”的信號。國務院上周召開的新疆工作座談會上傳出消息稱,新疆將采取原油、天然氣從價計征的資源稅模式。消息一出,國信證券、中金公司、國泰君安等機構不約而同發布報告認為,中石油、中石化年度利潤將受較明顯的負面影響。

不過,如此手筆刺激地方政府發展資源產業背后的深遠用意,使壟斷企業的利益糾葛、通貨膨脹的抬頭等因素并沒能牽絆住國家力推稅費改革的決心。但上游成本可能向下游產品的轉嫁也令市場平添了另一重憂慮:在那場沒有硝煙的定價博弈中,買單的究竟是資源型企業還是普通消費者?

從“計量”到“計價”

“我國推行的油氣資源稅按產量計征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即稅額與油氣資源的外部價格及銷售額不存在關聯,但隨著油價的不斷走高,目前中國原油資源從價稅率只有1.5%左右,遠低于國際上通用的‘資源稅為當時石油價格10%’的計價標準。”在中共國家稅務總局黨校研究人士張景華看來,相對于已經翻了五六個 “跟斗”的原油價格,課稅標準十余年來的調整實在只能算是 “微調”。

據記者了解, 2005年7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曾聯合公布 《關于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將油田企業原油資源稅稅額標準由原來的8元-30元/噸調整為l4元-30元/噸,天然氣資源稅稅額標準由原來的2元-l5元/千立方米調整為7元-15元/千立方米。

這樣 “治標不治本”的調整手筆卻被市場解讀為似乎更多地傾向于象征意義,在復雜的地質環境面前很難具備彈性的適應力。

記者從一份券商調研報告看到,以大慶油田為例,目前就有幾十個采油區塊,各區塊間的資源豐度不同,有注水采油區,也有三次采油區,有厚層油區、也有表外儲層油區,相互之間級差收入相差懸殊,而與大慶相隔一河的吉林油田某區塊地質構造、資源豐度等與相鄰區塊相近,但稅率卻反而低得多。

“原先資源稅屬于從量定額征收的產出稅,它雖然管理成本較低、財政收入也相對穩定,但由于中國只對7種礦產品征稅,資源稅總額微乎其微。”張景華認為,產出稅提高了開采成本,對規模小、盈利能力低的小企業有歧視傾向。而在新疆試點模式中,將完全顛覆這種 “計量”的課稅模式,改 “計量”為 “計價”。

有機構粗略測算,按照國家能源局公布的數據,去年原油產量1.89億噸,如果從量計征,按照當前多數地區執行的每噸28元的標準來計算,石油資源稅總額大約為53億元人民幣。而如果從價計征,依照當前國內原油價格每噸5000元來計算,以業內估算的5%的稅率,全國僅石油資源稅每年將可達到472.5億元。[page]

地方財政收“紅包”

僅就賬面而言,直接多掏錢交稅的中石油、中石化自然難逃利潤縮水的宿命。中石油年報數據顯示,中石油母公司、中石油集團去年在新疆實現營業收入2174億元,上繳稅費272億元。中石油財務資產部副主任陳港則坦言,僅中石油一家,其資源稅成本就將大約增加6倍。

根據陳港的預算,如按5%在全國開征,公司一年可能繳稅超300億元。而這筆錢顯然穩穩當當落入了地方政府的口袋。相關資料顯示,各產油國在石油價格上漲的情況下,政府均通過石油特許使用稅和各種石油稅賦的相應提高,將石油的溢價部分收歸國家所有,如沙特阿拉伯、伊朗等中東產油國在10年間多次上調資源稅,德國、法國等低稅率國家的原油資源稅也為中國水平的34倍之多。

“資源稅稅率及其征管方式其實是近年來中央和地方稅收博弈的焦點,”交通大學能源研究所一位教授私底下對記者分析, “中石油、中石化是央企,它們上繳利潤歸屬中央政府,資源稅由從量計征變為從價計征,擴大地方政府的稅收額,但減少了壟斷行業的上繳利潤。”此前有媒體報道,資源稅改革曾兩度被暫時擱置,一次是由財政部、國稅總局等部門負責制定的資源稅改革方案,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早在2006年底完成擬定;另一次則是正值環球金融危機的2008年。

而對于5%的定價尺度,新疆地區多位專家、官員都表示并不算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研究發展中心主任趙德儒表示,西方發達國家通常會征收16%-17%的石油資源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黨史委原主任、政協委員湯一溉則表示,央企實行的是總部經濟,中石油、中石化總部設在北京,新疆并未得到遠高于資源稅的巨額國稅、地稅,所以5%是合理的。根據趙德儒的計算,地方財政將因為石油資源稅改一項增收100億元,如果加上天然氣,更是一筆天文數字。

國家繪可持續“版圖”

盡管話語權并不完全對等,新疆的試點破題意味著地方政府在博弈中還是占得了強勢。市場觀點認為,中央的 “妥協”背后其實有著更宏觀和深遠的考量。 “與普通稅種純粹的經濟學涵義不同的是,資源稅是通過重新配置來平衡與制約稀缺性資源利用和與之相關的環境問題的一種制度性安排。”相關專家王克群的觀點認為,這些稅費計入企業的成本中,作為理性的經濟人的企業,在利用資源時就會考慮到其稀缺性和有償性,進而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

有市場建議表示,除試點的石油、天然氣外,也可以將煤炭資源同定稅額標準由目前的0.3-5元/噸提高到1—10元/噸。此外,考慮以不同的資源回收率制定不同的資源稅稅率,或者以60%的資源回收率為分界線,制定不同的資源征稅起點,達到規定回收率者,以12%的銷售利潤率為征收起點;達不到規定回收率者,以6%銷售利潤率為征收起點。

“對優質資源實行高稅率,對劣質資源實行低稅率,調節資源的級差收入,從而排除資源優劣造成單位或個人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上述觀點表示,過低的石油資源稅使石油資源價值的絕大部分變成了石油企業的超額利潤,超額利潤的相當部分則以高額分紅形式轉移到國有石油企業的海外投資者手中,除了10%上繳國家外,極大部分成為石油企業不斷擴張的資金來源,“國家或社會公眾并沒有從石油資源國有、石油行業的國有企業壟斷中獲得多少收益。”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經濟管理學院教授霍江林則認為,除了資源稅外,我國石油企業的主要稅費還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但難以解決石油開采補償問題。 “各級地方財政資金不足,也難以從其他方面籌集資金用于資源環境保護,更不用說拿出資金用于解決因歷史原因造成的資源枯竭型城市結構轉型等問題,因而影響了生態政策的執行效果。”據法律規定,資源稅列入一般性財政收入,主要用于解決級差收入問題,石油資源補償費納入預算.主要用于石油資源勘查等方面的支出。

此外,還有券商人士觀察認為,過低的資源稅費標準導致國家資源所有權得不到充分補償,國家財政收入流失,資源稅費無法反映資源的真正價值,其經濟杠桿調節作用不能充分發揮,企業資源品成本構成缺失,造成資源價格過低。同時,推動企業低成本擴張,導致企業暗虧嚴重,企業和個人獲取礦業權的經濟成本過低,導致資源開發領域中小企業過多,資源分割較嚴重,影響資源利用整體效益。[page]

石油企業的如意算盤

國家的深遠意圖、地方政府的稅收 “落袋”……在這場關于改革的多方博弈中,似乎最直接的落敗者是石油企業。中石油上述財務資產部負責人曾公開倒苦水: “資源稅改革會大幅度地增加企業稅收負擔,石油企業很難采取具體的應對措施,由于資源稅的大幅增加不能實現價格的順價,需要石油企業自行消化和承擔,在稅收成本大幅增加的情況下,原來經濟可采的邊際石油儲量,可能會陷入虧損,直接影響到邊際儲量的開采,減少國內石油供應量。”

但頗耐人尋味的是,中石油董事長蔣潔敏上周呼吁,希望利用資源稅改革的時機,理順資源稅費機制,最好能和石油特別收益金結合起來考慮。他表示,目前特別收益金的起征點定為40美元,隨著人民幣升值,實際上已經是33美元起征,在這個價格上已沒有特別收益。

據記者了解,石油特別收益金又名 “暴利稅”,是指在國產原油銷售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時,國家按一定比例從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國產原油所獲得的超額收入中征收的特別收入。該規定從2006年3月起實行,凡在中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采并銷售原油的企業,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采并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均應按規定對因原油價格超過40美元/桶,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的方式,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

事實上,記者注意到,與國際上60%-100%的相似稅種相比,目前中國20%-40%的征收比率并不算高。據有關方面估計,目前征收的 “特別收益金”將對石油開采部門產生約300億元的影響,占其利潤總額的15%左右。此外,據悉,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根據不同的礦產資源,按其銷售收入的0.5%-4%征收。中國的石油、天然氣、煤炭、煤層氣等重要能源的補償費都只有l%,而國外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率一般為10%至16%。

 

另一方面,以 “稅收壓力太大”為由提出喊漲特別收益金起征點的石油大鱷們是否就是真正的買單者?多數分析人士都表示,對于眾多行業來說,尤其是下游行業,所受到的負面影響更為突出。據悉,資源稅改革將提高資源原材料和基礎產品的價格,將會造成上游生產資料產品價格的上漲,由于話語權在手,很容易將這種成本轉嫁到下游企業,而下游企業最終可能讓消費者買單。還有券商預測,國家可能運用修改特別收益金等工具保證石油企業的總體稅賦水平不變。

稅輕費重亟待調整

記者還了解到,除了現行資源稅稅負率平均偏低之外,圍繞著礦產資源征收的各項費用還存在名目繁多、實際數字卻微乎其微的問題。其中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能源基地建設基金、礦山專項維護費、礦產管理費、水資源補償費、土地損失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費等多重資源費和基金,資源采掘類企業的費用負擔率大大超過了其承擔的資源稅稅負率。

歷史數據顯示,以山西省為例,2005年煤炭采掘企業平均收費負擔為25.27%,平均稅負為10%左右,資源稅稅負僅為2.02%,石油、天然氣和其他礦產品都存在同樣的費重稅輕問題。市場觀察認為,稅費關系嚴重失調,以費擠稅、稅軟費硬的現象目前普遍存在;而且,大量收費屬于不同主管部門收取,隨意性大,亟待調整。

“雖然我們在制度上為資源企業設計了名目繁多的稅 (費)種,但每一稅 (費)種要么由于稅 (費)率太低,起不到調整各方利益的作用,要么就是因為少數資源壟斷企業的特殊地位使得一些稅 (費)種在實踐中難以得到實行。”中石化研究部相關人士觀點認為。鞍鋼礦業集團經濟師鄭永旭則告訴記者,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與礦產資源補償費存在重復征收現象。

“從補償費的用途上看,該項費用專項用于補償地質勘查部門的勘查投入,但是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實施后,采礦權申請者只有向探礦權人支付探礦權價款,才能獲得供采礦使用的地質勘查資料,”鄭永旭表示,由于地質勘探費用已納入礦產資源發現權價值,并有償轉讓給開采單位,構成采礦權價值的一部分,而 《礦產資源法》規定采礦權人還必須繳納礦產資源稅、礦產補償費,這構成了對地質勘查投入的重復征收。

記者注意到,雖然早在l994年國務院就頒布施行了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但中國的石油、天然氣、煤炭、煤層氣等重要能源的補償費都只有l%,而國外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率一般為10%至16%。美國石油、天然氣、煤炭 (露天礦)權利金費率高達12.5%,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為10%。據分析,過低的補償費標準使本來應該屬于國家和地方的收益轉移到了開發商手里,造成收入分配關系的扭曲。

另一方面,采礦權使用費也是極具象征性。據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也就是說,即使是整個國土面積960萬平方公里也不過96個億。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