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至5月27日,中央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對安徽省進行了為期1個月的環境保護督察,并于7月29日正式反饋了督察意見。安徽省及時制定上報了《安徽省貫徹落實中央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以下簡稱《整改方案》),全面部署開展整改落實工作。12月18日,省環保廳網站將《整改方案》對外公開。對督察組指出的問題,全省上下正在嚴格按照《整改方案》,以“不貳過”的態度,壓茬推進環境問題的整改工作。
整改方案 144個問題全部明確責任人和整改時限
針對中央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反饋的4大類15個方面問題和中辦二次回訪指出的問題,《整改方案》將其分解成144個具體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建立了問題清單、任務清單和責任清單,明確了整改牽頭責任單位、包保責任單位、配合責任單位以及責任人、整改時限,將具體整改任務落實到16個設區市和16個省有關單位。
《整改方案》制定了四大類整改措施。一是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納入省、市、縣、鄉四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二是大力加強巢湖流域水環境保護。三是強化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以淮河流域為重點,深入實施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皖北地區為重點,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四是強力推進突出環境問題解決,堅決清理生態功能區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全面開展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環境違法違規項目清理和整改工作。
藍天保衛戰
“十三五”末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提高到80%以上
安徽省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要求省、市級黨委常委會會議、政府常務會議每年研究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不少于6次;縣、鄉級黨委、政府每年此類會議不少于10次,著力推動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提出到“十三五”末,確保全省空氣質量未達標城市PM2.5年均濃度比2015年下降18%,設區的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提高到80%以上;106個國家考核斷面水質優于Ⅲ類比例達到74.5%,地表水喪失使用功能(劣于Ⅴ類)的水體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4%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安徽省健全環境保護考核評價體系。把生態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作為一條底線,嚴格實施大氣、水、土壤等生態環境類考核,堅決清理、廢止阻礙環境監管執法和向地方環保部門下達招商引資任務等不符合規定的政策。
年底前各設區的市 制定煙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辦法
安徽省以皖北地區為重點,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到2020年,各設區的市建成區基本淘汰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
加強各類揚塵污染治理。集中整治建筑(道路)、拆遷施工、混凝土攪拌站、工業堆場等揚塵污染,全面落實防塵措施。各設區的市政府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根據城市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城市建成區煙花爆竹逐步禁燃限放,2017年底前,各設區的市制定煙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辦法,明確禁燃限放的時段和區域。省級以上文明城市、生態城市、環保模范城市率先制定出臺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辦法。加大節假日期間監管力度,確保禁燃限放措施落實到位。
水環境保護
安徽省將堅持“五方治巢” 加大濱湖濕地保護力度
安徽省將堅持治理西北、保護西南、防治東北、連通東南、修復環湖“五方治巢”,進一步加大巢湖流域治理和保護力度。
對匯入巢湖的河流實施總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巢湖全湖維持輕度富營養狀態并有所好轉、營養狀態指數控制在55以下,西半湖好轉為輕度富營養、營養狀態指數降到60以下。
安徽省將借鑒《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規文件,修訂《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劃定巢湖流域水環境一、二、三級保護區。加快編制《巢湖綜合治理綠色發展總體規劃》和《巢湖“一湖一策”實施方案》,強化規劃的統籌引領和剛性約束作用。
安徽省將優化合肥市濱湖新區國土資源利用結構,加大濕地資源保護力度,禁止圍墾和開發天然濕地,禁止改變天然濕地土地利用方式,禁止圍填天然濕地的新建工程。調整相關規劃,取消在巢湖流域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侵占濕地作為商業用地開發的規劃。
在濱湖濕地開發過程中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劃定并嚴守巢湖流域生態保護紅線。編制實施《環巢湖濕地總體規劃》,通過退耕還濕、退養還灘、河(湖)岸帶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濕地植被恢復、人工濕地減污等措施,積極開展生態恢復與綜合治理。
同時清理巢湖流域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旅游開發項目,拆除濱湖新區旅游碼頭,盡快妥善處置“岸上草原”旅游項目和未批先建的9個停車場,退還旅游開發的2000畝湖面。按照規劃實施巢湖沿線水環境治理及生態修復工程。
環巢湖保護區內各類建設項目暫停審批
為了杜絕違法開發行為,合肥在巢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獲批和巢湖流域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具體范圍劃定前,停止審批范圍內各類建設項目。對已建成的商業和地產項目全面整改,制定專項整改方案,配套建設、規范運行污水治理設施或實施生態修復。
以《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施行時間(2014年12月1日)為節點,之前審批的項目,已經開工建設的在落實環保措施的前提下,可繼續實施建設,對未開工項目嚴格審查,不符合《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的一律停止建設;之后審批的,已完工的項目采取措施確保不對巢湖水環境造成影響,未開工且不符合《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的一律停止建設。
2018年底巢湖水質富營養化狀態指數不超過2016年水平
為了嚴格控制入湖污染物總量,合肥市實施巢湖流域不達標水體達標方案,強化點源面源內源治理,全面截流生活污水,治理調蓄初期雨水,多元補充河道生態需水,建設重污染入湖河流河口濕地,改善入湖水質。
如巢湖主要支流雙橋河,劃定雙橋河禁養區范圍,2017年9月底前全面取締禁養區畜禽養殖,限期取締非法排污口,到2018年底前水質恢復到Ⅳ類。南淝河全面開展排污口普查,對不達標排放的進行封堵,依法依規嚴處涉水企業偷排亂排行為。根據目標,2018年底前,巢湖水質富營養化狀態指數不超過2016年水平。
嚴肅追責
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 明顯惡化等情形 黨政領導干部終身追責
安徽省還專門制定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安徽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對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等情形的,依規實行終身追責,對負有責任的干部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提拔使用或轉任重要職務。
對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移交的14個責任追究問題,將進一步深入調查,一查到底,絕不姑息。具體處理意見征得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國家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同意后,向社會公開。
同時加大整改監督檢查和追責問責力度,對整改不力、進展遲緩的及時約談通報;對弄虛作假、拒不整改的嚴肅處理。實施省突出環境問題責任追究專項督導,每季度對16個設區的市至少督導檢查1次。督導工作原則上為期1年,直至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交辦的環境問題整改完成。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