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7日獲悉,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山東省環保廳代表省政府訴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支付生態損害賠償款及其他費用745.77754萬元。該案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后,山東省作為試點省份由政府提起的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2008年11月7日,被告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注冊成立。2015年12月18日,接群眾舉報,泰安市環保局、公安局等部門聯合赴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發現大量醫療廢物被深埋在該公司院內地下。
2016年10月,山東省環保廳組織泰安市高新區管委會與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進行了3輪賠償磋商,但未達成賠償協議。
2017年8月10日,山東省環保廳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授權作為原告,代表省政府向泰安中院遞交了起訴材料,請求判令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承擔生態損害賠償款及其他費用764.46萬元。泰安中院立案受理后,于10月18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自2013年下半年開始將積壓的醫療廢物填埋在公司院內,填埋行為持續至2014年7月。經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評估,非法填埋的醫療廢物屬于WH01類危險廢物,現場清理出未經處置的醫療廢物1385噸,土壤污染面積約9000平方米,地表以下約5米的范圍內的土壤污染,直接經濟損失7237775.4元。合議庭根據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據了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出臺后,山東省法院針對這一新類型訴訟進行了預判和研究,并于今年5月出臺了《關于辦理省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今年7月,省法院與省檢察院、省環保廳、省財政廳共同印發了《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為依法審理好山東省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了審理依據和制度保障。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