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安監局、發改委、國土資源廳和河北煤監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全省煤礦化解過剩產能有序退出的意見》,對經省政府批復的兼并重組、托管及單獨保留的煤礦在不同情形下的關閉退出做了規定。
據《意見》,經省政府批復的兼并重組、托管及單獨保留的煤礦中,設計能力小于30萬噸/年(不含)及列入省化解過剩產能關閉退出計劃的煤礦,凡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含采礦許可證過期失效、整合未領新證)的煤礦(特殊和稀缺煤類除外),省政府及主管部門原來對資源整合(兼并重組)方案批復文件、技術改造項目的核準文件不再作為整合技改等煤礦建設項目辦理相關證照或審批手續的前置核準文件,相關部門不再為其辦理相關證照和審批手續,由當地政府列入關閉退出范圍并實施關閉。
經省政府批復的兼并重組、托管及單獨保留的設計能力小于30萬噸/年(不含)的煤礦,其中已取得采礦許可證,但未申報技改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的;已申報技改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但由于資料不全、要件不具備等企業自身原因未獲得正式批復的;技改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批復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開工備案手續的,其技改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批手續一律廢止,由當地政府列入關閉范圍并實施關閉。
經省政府批復的兼并重組、托管及單獨保留的煤礦中,技改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已經相關部門批準的,可按程序辦理證照延期、開工備案,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可申辦安全生產許可等事項。對其中設計生產能力小于30萬噸/年(不含)的煤礦,凡在規定建設工期內未完成建設的,由當地政府列入當年關閉范圍并實施關閉。
據悉,按《意見》列入關閉范圍退出的礦井,均可享受產能置換政策或申報國家有關關閉獎勵補償。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