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產能易,治療“后遺癥”難
2016年以來,我國煤炭去產能加速推進,為行業轉型升級創造了機遇。同時,由于配套資金不足、后續政策不明朗等原因,部分去產能煤炭企業在職工社會保障和資產、債務處置上仍存在不小困難。去產能后,煤炭企業還有“后遺癥”亟待治療。
社保“難保”:
“年紀大了,連病都不敢生”
職工安置是去產能工作的重點和難點。采訪中,企業在安置職工中遇到的困難讓半月談記者印象深刻。
六盤水市是貴州省煤炭去產能的主戰場,2016年化解煤炭過剩產能589萬噸。去產能以來,該市已平穩安置職工1萬余名。上級撥付的去產能獎補資金主要用于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對于內退職工的安置資金還存在缺口。
與此同時,職工社保“難保”的問題也比較突出。
“好多職工年紀大了,連病都不敢生。”水礦集團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主任蘇杰告訴記者,不少像水礦集團這樣三線建設時期成立的工礦企業,醫療保險均是企業內部封閉運行,由于這些年企業效益不佳,企業醫保基金處于虧空狀態,沒錢給職工報賬。
在這種情況下,有人寄希望于地方政府來統籌職工社保,但由于量太大,地方財力無力承接。
同時,已納入地方統籌的養老保險大量欠繳的情況,在去產能企業中也比較普遍。西部某市人社局統計數據顯示,該市去產能企業目前在冊職工欠繳的養老保險金達到19億元,困難較大的一戶企業欠繳的各類社保資金超過11億元。
不少地方的社保主管部門也嘗試給去產能重點企業辦理緩繳、躉繳、降低社會保險費費率。然而,這些手段大多只能在一定范圍內、一段時間內“救急”,并不能幫助企業徹底擺脫社保“難保”的困境。
面對職工安置和社保的資金缺口,企業希望加大財政投入,補齊部分困難企業在職工安置方面存在的資金缺口;創新企業與地方醫保統籌方式,補齊企業醫保欠賬。同時,加快對關閉的資源未枯竭煤礦剩余煤炭資源價款的結算返還。
資產難處置:
“賬面上看著一大堆,實際都是無用資產”
除職工安置問題外,資產處置困難是煤炭去產能工作面臨的又一難題。
六枝工礦集團董事長龍海岑告訴記者,集團2016年去產能150萬噸,分流安置了2300余名職工。“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特別是去產能后留下的巷道、設備、廠房不知該如何處置,很頭疼。”
“賬面上看著一大堆,實際都是些無用資產,增加了不良資產的比重。”六枝工礦集團副總會計師馬貴林算了一筆賬,每米巷道的投入為1萬元左右,去產能關井后這些巷道就廢掉了,但仍被列入資產掛在賬上,總量接近8億元。“時間久了,水淹了,全部成為無效資產。”
除地下巷道資產外,地面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也比較難處置。記者在多個去產能礦井看到,過去投巨資建設的廠房已關閉,幾千平方米的辦公樓全部閑置。
事實上,這些閑置設備放在那里,還需要投入日常運維費用。這對企業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
“都是國有資產,企業不敢擅自處置,否則就是違規了。”西南某煤礦企業負責人說,去產能后的遺留資產之所以難以處置,主要是因為沒有政策。由于現行的企業破產法缺乏完善的國有資產處置機制,即便是對關閉退出的國有煤礦破產清算,這一問題也難得到全面解決。
正因如此,要盡快明確資產處置辦法,完善對去產能企業的資產損失確認、遺留資產估值以及不良資產核銷管理制度,盡快讓賬面上的有效資產“變現”、無效資產清出,加快不良資產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提高企業運行質量和效益。
為解決資產處置問題,還應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去產能后回收設備進行集中管護、統籌調配,提高設備利用率,降低企業生產成本。還可以鼓勵有條件的關閉煤礦就地開展瓦斯等清潔能源開發利用。
債務難償:
“官司每周都打,每天都有人來討債”
記者見到六枝工礦玉舍煤礦總經理李興業時,他剛剛從法院回來。
礦井關閉1年多時間,李興業的大部分精力都用來應付大小官司,打一起輸一起,根本無力謀劃實施公司下一步的轉型發展。“差不多是每周都要打場官司,每天都有人上門討債。”
讓李興業焦頭爛額的是煤礦近1億元的小額債權人債務。去產能前企業拖欠的工程款、材料款、設備款,總額不大,但涉及的小額債權人有104家,以煤礦目前的經營狀況根本無力償還。“一個幾百萬元的訴訟,有可能演變成一個系統問題,最后把整個集團都壓垮。”馬貴林告訴記者,2016年底,六枝工礦集團因為一個不到1000萬元的訴訟,集團13個賬戶全部被查封。
這對于一個經營極端困難、資金鏈異常脆弱的企業來說幾乎是“致命一擊”。
小額債權人債務雖然規模較小,但因其涉及的主體多,處置難度更大,給企業帶來巨大的壓力。有人呼吁,加快探索小額債權債務處置方式,通過設立基金或引入第三方出資收購企業的小額債權人債權,減輕企業的債務壓力。
與此同時,煤企在銀行的貸款也很難處理。截至2017年6月末,已披露財務報表的50家發債煤企樣本企業資產負債率達到74.1%。
化解過剩產能的煤企負債率普遍較高,許多已接近80%。由于國有煤炭企業大部分被關閉煤礦是非獨立法人單位,其債務均由存續的主體企業統借統還或擔保,煤礦關閉退出后,所有債務也均由存續的主體企業承擔。
可以說,去產能礦井的負債如不能與資產同步處置,將會使企業凈資產減少,進一步惡化煤炭企業的財務狀況和融資條件。
去產能關閉煤礦債務處置,可比照執行原國有煤礦政策性關閉破產的有關政策,對可以明確貸款主體的銀行貸款,可考慮采取停息掛賬或計息掛賬的方式處理,或者直接視為呆壞賬予以核銷。對不能直接明確貸款主體、由存續主體企業“統借統還”的煤炭債務,按退出產能占全公司總產能的比例,由財政統一進行債務核銷,以降低集團母公司的資產負債率。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