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環境保護部網站消息,環保部近日印發《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依證嚴格監管執法,同時規定,排污單位發生異常情況時如果及時報告,且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依法從輕處罰。
據悉,作為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的重要基礎性文件,《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排污者責任,強調守法激勵、違法懲戒。為強化落實排污者責任,《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企業承諾、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五項制度。企業承諾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是企業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重要前提,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制度是排污單位自行判定達標、及時發現運行過程中的環保問題以及核算實際排放量的重要基礎,是企業自證守法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是環保部門核查企業達標排放、判定企業按證排污的重要檢查內容和執法依據。信息公開制度是強化企業持證依證排污意識,引導輿論監督,形成共同監督氛圍的基礎和重要手段。
《管理辦法(試行)》是對《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延續、深化和完善,內容上進一步細化和強化。同時根據部門規章的立法權限,結合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制實施中的突出問題,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執行、監管全過程的相關規定進行完善,并進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管理辦法(試行)》是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主要依據。《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明確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的完整周期以及變更、延續、撤銷、注銷、遺失補辦等各種情形,規范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應當公開的信息,環保部門受理的程序、審核的要求、發證的規定以及可行技術在申請與核發中的應用等內容。
《管理辦法(試行)》強調技術支持。《管理辦法(試行)》明確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等相關技術規范。同時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或者委托技術機構提供排污許可管理的技術支持。
《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依證嚴格監管執法。監管執法部門應制定排污許可執法計劃,明確執法重點和頻次;執法中應對照排污許可證許可事項,按照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的計算原則,通過核查臺賬記錄、在線監測數據及其他監控手段或執法監測等,檢查企業落實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的情況。同時規定,排污單位發生異常情況時如果及時報告,且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依法從輕處罰。
《管理辦法(試行)》細化了環保部門、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法律責任。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細化規定了排污單位、環保部門、技術機構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內容。細化規定了無證排污、違證排污、材料弄虛作假、自行監測違法、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等違反規定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明確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