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環保部發布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對該政策進行了解讀。據介紹,自上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各地陸續試點實施了排污許可證制度,至今有28個省區市出臺了相關政策,累計向24萬家排污單位發放了排污許可證。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啟動國家層面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在全國火電、造紙行業進行試點。而本次《辦法》將建議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制度,要求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排污。
據悉,《辦法》規定,排污證主要內容包括承諾書、基本信息、登記信息和許可事項,排污單位“持證”可排污量、濃度等由核發環保部門確定。而且,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要求排污單位執行更加嚴格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規定。“通過排污許可證,環保部對企業的環境監管逐步從企業細化深入到管每個具體排放口,從主要管4項污染物轉向多污染物協同管控,從以污染物濃度管控為主轉向污染物濃度與排污總量雙管控,特別針對當前霧霾防治,在排污許可證中增設重污染天氣期間等特殊時段對排污單位排污行為的管控要求,將排污許可和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密切掛鉤,推動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管理。”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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