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統一管理尺度,環境保護部近期組織編制了機場、港口、水利(河湖整治與防洪除澇工程)3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并公開發布。
機場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原則適用于民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港口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原則適用于沿海、內河港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水利建設項目(河湖整治與防洪除澇工程)環評文件審批原則適用于河湖整治與防洪除澇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工程建設內容包括疏浚、堤防建設、閘壩閘站建設、岸線治理、水系連通、蓄(滯)洪區建設、排澇治理等(引調水、防洪水庫等水利樞紐工程除外)。
機場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原則明確,年旅客吞吐量(近期或遠期)超千萬人次機場,要設置機場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以及在機場和主要聲環境敏感區設置噪聲實時監測系統。
港口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原則針對碼頭、港區航道等存在的溢油或危險化學品泄漏等環境風險,提出了工程防控、應急資源配備、事故池、事故污水處置等風險防范措施,以及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與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等要求。
水利建設項目(河湖整治與防洪除澇工程)環評文件審批原則明確,項目存在河湖水質污染、富營養化或外來物種入侵等環境風險的,要有針對性的風險防范措施以及環境應急預案、建立必要的應急聯動機制等。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