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二者能否兼得?水下煤炭開采與生態環境保護,能否實現共贏發展?1月25日,水下煤炭開采與生態環境保護學術研討會圍繞上述問題進行討論。
該研討會由中國煤炭學會煤礦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專業委員會牽頭,聯合中國生態學會生態工程專業委員會、中國礦區環境治理與修復產業聯盟、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兗礦集團共同主辦,匯聚了煤炭、環保、林業等領域的專家。
自然保護區內
礦業權清理的連鎖效應
該研討會以兗礦集團濟三礦為切入點,探討了煤炭開采與南四湖生態環境保護能否實現共贏發展的問題。
南四湖是串聯在一起的微山湖、昭陽湖、獨山湖、南陽湖的總稱,因位于山東濟寧以南而得名,其中微山湖面積最大。2003年,山東省政府批準南四湖為省級自然保護區。
2017年7月,國土資源部印發《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方案》,決定開展各類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截至2017年12月,22省已出臺自然保護區資源退出的相關政策。
以山東省為例。山東南四湖省級自然保護區內有煤礦15個,產量占山東省煤炭總產量的15%,涉及職工3萬余人,全面關閉退出不僅會造成山東省能源供應失衡,而且會引起大量人員轉崗安置等問題。
地處該自然保護區的濟三礦,1993年12月開工建設,2000年12月投產,設計生產能力500萬噸/年,設計服務年限81年,核定生產能力650萬噸/年,擁有職工6300人。
兗礦集團總工程師孟祥軍介紹,濟三礦是兗礦集團在濟寧建設的最后一個煤礦,裝備先進,地質條件簡單,煤質好,納稅多,為當地經濟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
為此,山東省相關部門提出科學論證、一礦一策,厘清省級自然保護區的邊界范圍。
專家支招:
科學監測,讓數據說話
如何協調資源開采與生態環境保護,平衡兩者之間的關系?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指出,改革要穩中求進,不可“一刀切”,發展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關鍵。
我國水下煤炭開采已有幾十年歷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據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教授許延春介紹,我國水下煤炭開采有兩大特點:一是技術水平世界領先;二是有法可依,原煤炭部早在1985年就頒布了相關法規,后來這些法規又不斷得到完善。
中國工程院院士張鐵崗、中國工程院院士武強等專家認為,水下煤炭開采經過幾十年的生產實踐,技術已十分成熟,可以保證安全生產。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教授胡振琪告訴《中國煤炭報》記者,他的團隊依據開采沉陷原理,從理論上分析了濟三礦水下煤炭開采對原有湖體的影響。他們的研究結果表明:開采對水體沒有影響,反而增加了蓄水量;對湖中島的影響較大,不過可采用復墾技術進行修復,或通過嚴禁湖中島下開采來解決;湖邊濕地受到影響,但只是位置移動,可以在新的沉陷湖邊修復濕地;對壩體有影響,可以通過邊采邊治得到修復,或禁止壩體下采煤。
“從理論和現有資料分析,濟三礦水下采煤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有限、可控。”胡振琪說。
中國工程院院士彭蘇萍、中國煤炭學會理事長劉峰等專家表示,水下煤炭開采對南四湖的影響,要科學監測,拿出系統數據,讓數據說話,并定期向公眾公布。
“建議長期監測,拿出5年甚至10年的數據。”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員梁威說。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黨委書記、副院長陸軍認為,山東南四湖省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所有煤礦,有必要成立一個聯合組織,定期拿出生態監測報告。
胡振琪建議,可將濟三礦作為煤炭開采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試驗基地,定期對其進行檢查、督查,要求企業每年提交生態環境影響與修復報告。
與會專家表示,針對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要實事求是,通過科學手段解決問題,而此次研討會只是一個開始。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