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疑問的回復
來信: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是否說明企業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管網排入市政污水處理廠后,不需要繳納環保稅是嗎?2、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理的危險廢物,在委托第三方處理的費用中已經交過處理稅費了,是否還需要繳納環保稅呢?3、固體廢物是所有的都需要繳納環保稅呢?如何界定哪些需要繳納呢(如紙箱等廢包裝材料、報廢塑料支架等通過審批的環評中分析為一般工業固廢)?“稅法”中只在“附表1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中“其他固體廢物”是指所有的嗎?
回復: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通過市政管網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屬于直接排放,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余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一規定,應稅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一所列應稅固體廢物包括煤矸石、尾礦、危險廢物、冶煉渣、粉煤灰、爐渣、其他固體廢物(含半固態、液態廢物)。《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所稱其他固體廢物的具體范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確定”。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