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環保部印發《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細化規定了排污單位、環保部門、技術機構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內容。細化規定了無證排污、違證排污、材料弄虛作假等違反規定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明確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2016年,我國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正式啟動;進入2018年,排污許可制度再次迎來“蝶變。”
上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各地陸續試點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截至目前,共有28個省(區、市)出臺了排污許可管理相關地方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總計向約24萬家排污單位發放了排污許可證,積累了大量實踐和管理經驗。
然而排污許可制其基礎核心地位不突出,多項環境管理制度交叉、重復,污染源“數出多門”、“多頭管理”;依證監管力度不足,處罰結果不能形成震懾;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缺乏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主動性等問題突出,亟需變革。
排污許可值得的演化與成績
為了打破掣肘,推動排污許可制度穩步推進,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正式啟動國家層面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在全國火電、造紙行業進行試點。還要求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實現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
2016年12月,環保部緊接著發布全國排污許可管理的首個規范性文件——《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從國家層面統一了排污許可管理的相關規定,為下一步國家制定出臺排污許可條例奠定基礎。
經過一年的推廣試行,截至2017年12月31日,環保部共發布15個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10個行業的自行監測指南等配套技術文件,在全國共核發排污許可證兩萬多張,完成15個行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在《暫行規定》的主導下,盡管排污許可制度取得了不菲的成績,但《暫行規定》終究只是文件又非部門規章。為了進一步夯實法律基礎,推動排污許可制度的順利推進,環保部在《暫行規定》的基礎上,認真總結了17年火電、造紙行業先行先試的成功經驗,再祭出新動作。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出臺
2018年1月17日,環保部印發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簡稱《管理辦法》)從排污許可證的內容、申請、核發、執行,以及監管和處罰等方面,全面細化了排污許可制度的執行與管理規定,這是我國排污許可制度的第一個部門規章。
據悉,《管理辦法》分7章共68條,第一章總則共11條,第二章排污許可證內容共11條,第三章申請與核發共10條,第四章實施與監管共10條,第五章變更、撤銷、延續共9條,第六章法律責任共9條,第七章附則共8條。
環保部負責人指出,《管理辦法》是對《暫行規定》的延續、深化和完善,在內容上對《暫行規定》保持一致,內容上進一步細化和強化,提高可操作性,《管理辦法》制定對于解決目前排污許可證推廣過程中急切問題十分必要。
中國環保在線也認為,《管理辦法》的出臺,進一步解決了排污許可制改革缺乏國家層面專項法規或者部門規章的問題,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等內容,細化了環保部門、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法律責任,既強化了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又增加了制度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成熟背后,前路仍需探索
“這一次,我們終于和發達國家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保持了一致。”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政策與環境規劃研究所所長如是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環所副所長常紀文也表示,“《管理辦法》借鑒了國內外的排污許可制度經驗,也參考了中國的實際情況,比較成熟。”
“路漫漫其修遠兮”,需要指出的是,《管理辦法》不是排污許可證制度建設終點,目前我國尚缺少一部獨立管理排污許可制的法律,法律制度體系仍需構建與完善。
為此,環保部負責人在回答記者問時表示,下一階段將加快推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出臺,編制思路是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行完善,形成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目前環保部已經成立工作組,組建專家團隊,開展了相關工作。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