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榆林市紀委獲悉,神木法官入股煤礦討千萬分紅案件涉及的16名法院工作人員被追究責任。
其中,榆林市中院立案庭庭長楊忠東、現(xiàn)民三庭副庭長郝宏圖、助理審判員解東海被誡勉談話;神木縣法院院長李保平、紀檢組長閆懷榮被警告,另外5位工作人員被分別進行誡勉談話;橫山縣法院院長姬雄海、副院長黃桂東、民一庭庭長馮華被誡勉談話,直接負有錯判責任的橫山縣法院案件主審人兼審判長李文東記過處分,審判員吳云海、助審員張海峰警告處分。
據(jù)悉,昨日上午榆林市紀委常委會研究對神木法官張繼峰入股煤礦討分紅案件涉及相關(guān)法院工作人員責任追究意見。
下午,榆林市委常委會議聽取市紀委對張繼峰一案查處情況全面匯報,同意各項處理意見,要求把張繼峰入股煤礦討分紅作為一個反面典型案例,加強對全市各級公職人員進行警示教育。同時,進一步加大查處工作力度,重新清理糾正工作方式方法,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張繼峰入股煤礦180萬資金來源
經(jīng)榆林市人民檢察院調(diào)查組認真核查,張繼峰于2005年2月23日,在神木孫家岔鎮(zhèn)宋家溝煤礦陳旺榮名下入股共計180萬元,其資金來源:
1.張繼峰于2005年給陳旺榮兄弟陳憨榮出售神木縣法院家屬院住房一套,協(xié)議價43萬元,抵頂煤礦入股款43萬元(張繼峰、陳旺榮證言印證)。
2.2005年初,張繼峰將其妻所在村委會分給的一間上下三層門面房賣給王和平,協(xié)議價138萬元(有村委會證明材料和王和平證言印證),收到138萬元后將137萬元作為煤礦入股款交給陳旺榮,以上共計180萬元。
立案、指定管轄、一審都有問題
榆林市紀委和市法院聯(lián)合調(diào)查組認為,在張繼峰入股煤礦討分紅一案的立案、指定管轄、一審裁決中相關(guān)法院領(lǐng)導、立案人員、審判人員存在把握政策法規(guī)不準、審查把關(guān)不嚴等問題,違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有關(guān)規(guī)定,導致一審錯判,被媒體曝光后,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榆林市中院指定管轄時未盡審查責任
聯(lián)合調(diào)查組認為,榆林市中院立案庭相關(guān)人員在同意指定橫山縣法院受理張繼峰入股煤礦討分紅一案中,未盡審查責任,對立案是否正確審查不細、把關(guān)不嚴負有責任。
立案庭庭長楊忠東、現(xiàn)民三庭副庭長郝宏圖、助理審判員解東海(負有把關(guān)不嚴責任)——誡勉談話
神木縣法院立案時對違法行為沒報告
依據(jù)《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神木縣法院在立案時已知張繼峰入股煤礦一事,對該違法違紀行為不查處、不報告,直至造成不良后果。
院長李保平(負有領(lǐng)導責任)——警告處分
法院紀檢組長閆懷榮(監(jiān)督不力)——警告處分
主管立案的副院長李建平,立案庭副庭長董曉鳳,合議庭審判員喬廣艷、高曉玲等5人(立案把關(guān)不嚴、審查不細)——誡勉談話
橫山縣法院一審時過失導致案件裁判錯誤
依據(jù)《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橫山縣法院過失導致案件裁判錯誤造成不良后果,有關(guān)人員被處理。
法院監(jiān)審庭庭長、案件主審人兼審判長李文東(負有直接責任)——記過處分;
審判員吳云海、助審員張海峰(直接負有錯判責任)——警告處分;
院長姬雄海、副院長黃桂東、民一庭庭長馮華(負有領(lǐng)導責任)——誡勉談話
入股煤礦案查處歷程
5月23日 本報報道了張繼峰入股煤礦討要千萬分紅案。當日,榆林市委書記李金柱指示市紀委組織調(diào)查。隨后,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和神木縣法院組成聯(lián)合調(diào)查組深入調(diào)查。
5月24日晚 神木縣委召開常委會議,決定由縣紀委、縣檢察院組成調(diào)查組,對張繼峰入股煤礦問題進行立案調(diào)查,對全縣公職人員在煤礦入股問題進行清查。當晚,神木縣法院免去了張繼峰監(jiān)察室副主任職務(wù)。
5月27日上午 市委書記李金柱召開書記辦公專題會議研究查處張繼峰入股煤礦問題,決定:市檢察院立即著手調(diào)查張繼峰入股煤礦的180萬資金來源;市法院加快案件的審理,盡快給媒體和公眾一個答復。
5月27日 省紀委派出省紀委二室督察工作組進駐榆林,督導清查處理工作。
5月28日 市紀委書記周樹紅主持召開神木、府谷、榆陽區(qū)、橫山縣紀委書記、監(jiān)察局長、煤炭局長參加的全市深入清理糾正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投資入股煤礦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會議,安排部署6月份為“清理糾正入股煤礦問題專項治理月”。
5月28日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橫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繼峰夫婦的訴訟請求,一、二審受理費187600元由張繼峰夫婦承擔。
5月30日 神木縣紀委決定給予張繼峰留黨察看兩年的處分,建議神木縣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其副科級審判員職務(wù),建議神木縣人民法院依法收繳張繼峰在宋家溝煤礦投資入股所獲利潤。
5月31日上午 市紀委常委會研究對張繼峰案件涉及相關(guān)法院工作人員責任追究。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