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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環保部2017年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總結

2018-04-09 13:30:16 中國環保部

2017年,原環境保護部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新發展理念,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深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扎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取得較好進展。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一)深入推進投資項目報建審批改革。一是修訂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突出管理重點,科學調整分類,適當簡化環評文件類別,環境影響報告書類別項目由40%降低至38%。二是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對環境影響很小、依法只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類項目,由審批改為告知性備案。登記表均可在網上備案,用戶從注冊、填報到成功提交不超過10分鐘。2017年全國環保系統共備案約78.9萬個登記表,極大提高了辦事效率,降低了企業成本和行政成本。

(二)加快推進建立部門權力責任清單。一是積極與國務院審改辦溝通,及時跟蹤了解相關進展和要求。在對已出臺的7個試點部門和各地權力責任清單研究基礎上,啟動原環境保護部權力責任清單研究工作,包括梳理權力責任事項、設計清單框架、確定清單內容等,目前已形成框架初稿。二是積極配合發展改革委,研究校核《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對其中8項清單事項提出刪、改、增建議。

(三)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一是嚴格審核與審批部門相關聯的機構資質申請,全面公開資質受理、審查、審批信息,以及環評機構和從業人員信息。二是加強環評機構管理,限期整改5家,約談22家,通報36家,并將結果納入誠信管理檔案。三是完成新化學物質有關涉企中介服務收費事項清理工作,撤銷部系統2家單位新化學物質登記測試服務收費業務。發布《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生態毒理測試數據現場核查指南》,重點針對新化學物質生態毒理測試所涉及數據的各項原始記錄,原則上采取隨機抽取的方法進行現場核查。

(四)清理規范涉企收費。一是取消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核安全技術審評費、城市放射性廢物送貯費、環境監測服務費、進口廢物環境保護審查登記費、化學品進口登記費等5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積極推動排污費改環保稅改革。2018年1月1日環境保護稅法實施后,環保領域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全部取消。二是加強對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監管,印發《關于開展涉企收費自查自糾工作的通知》,對各類涉企收費開展自查自糾,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自查結果進行核查。自2017年8月31日起,取消利用外資項目管理收費,停止環境友好型技術產品評價咨詢收費。同時,將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及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試費用改由財政保障。積極推進涉企收費集中公示,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中國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2家社團的會費和其他收費項目,已在原環境保護部網站集中公示。

(五)加強市場監管。一是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聯合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制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文件,構建由省級統籌推進,覆蓋省、市、縣三級的分級評價體系。全國已有17個省級、80個市級、230多個縣級環保部門開展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向社會發布了超過4.5萬家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結果。通過企業環境信用基礎信息服務系統,持續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環境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企業環境信息,推動商業銀行將按日連續處罰、移送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信息納入信貸審批和貸后監管流程。二是嚴厲打擊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推動出臺《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印發《關于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的通知》和相關重點任務分工方案,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加大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全國10個省(市)27個城市開展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專項檢查,發現10余起涉嫌人為干擾環境空氣監測案件,已全部責成地方調查處理。三是印發《關于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事中事后監管內容、方法,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范建設單位自主開展驗收的程序、內容、標準及信息公開等要求,并對2016年以來26個驗收遺留項目進行清理。

(六)規范優化內部審批流程。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進一步壓縮行政審批申請材料、審批環節、辦理時限。新化學物質網上申報及本地管理系統、核設備監管信息系統上線運行,國家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管理系統完成升級改造,審批效率進一步提高;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及無損檢驗人員資格審批環節進一步壓減;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審批申請材料進一步優化。原環境保護部全年受理的40257件審批事項全部按時辦結,提前辦結率達77.9%。

二、強化生態環境保護

(一)持續深化中央環保督察。一是組織完成第三、第四批15個省(區、市)中央環保督察,實現首輪31個省份全覆蓋。第一輪督察期間,針對生態環境問題十分突出、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等方面,經報請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按程序向省級黨委和政府累計移交移送387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案卷,要求地方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處理情況審核基本程序和要求》,對各地責任追究情況加強審核把關,督促地方查清事實,厘清責任,切實問責到位。對外公開第一批8省(區)問責情況,共問責1140人,其中廳級干部130人(正廳級干部24人),有效推動地方落實生態環保“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二是加強對地方調度和指導,定期調度各地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和環保職責分工等文件制定情況,并對河北、廣東等省職責劃分清單提出修改意見建議,推動地方加快制度建設。截至2017年底,全國31個省(區、市)均已出臺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和環保職責分工規定,為夯實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保責任,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奠定堅實基礎。

(二)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一是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大氣十條》)各項任務,組織對各地《大氣十條》年度實施情況考核和終期評估。二是強化區域聯防聯控,印發《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和應急減排措施修訂工作方案》,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強化京津冀區域大氣污染治理,印發《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2017年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已完成以電代煤、以氣代煤394萬戶,減少燃煤約1000萬噸,淘汰燃煤小鍋爐5.6萬多臺,完成燃煤鍋爐治理803臺、5萬蒸噸,清理整治涉氣“散亂污”企業6.2萬家,完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3000多家。三是推進工業企業污染治理,印發《“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發布重點工業企業和重點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限值,加速推進治污設施升級。截至2017年底,全國累計完成燃煤機組超低排放改造7億千瓦,占煤電機組總裝機容量的71%。四是加強機動車環保監管,推進機動車排污監控平臺聯網建設及油品質量升級,開展柴油車打假專項行動,推進津冀魯環渤海港口嚴禁柴油車貨運煤炭,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300多萬輛。五是強化面源污染防治,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推動《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研究制定工作。

(三)加強水污染防治。一是全面推進《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水十條》)落實。逐月分析全國水環境形勢,調度《水十條》落實進展,及時掌握水環境變化和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打好預警、通報、信息公開、約談、督察問責組合拳,推動落實地方主體責任。赴《水十條》進展相對滯后的省(區、市)進行專項督導,開列問題清單,督導地方做好整改工作。對各地貫徹實施《水十條》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經國務院同意后,通報給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并轉中央組織部和財政部作為對各地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和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二是統籌謀劃流域區域海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印發《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6—2020年)》,指導各地以控制單元為基礎,編制不達標水體達標方案。印發《關于做好2017年重點湖庫藍藻水華防控工作的通知》,指導有關地方加密監測、強化應急,防控重點湖庫藍藻水華大面積爆發。印發《京津冀區域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協調天津、河北簽訂引灤入津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協議,指導北京、河北開展密云水庫上游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合作。印發《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全面清理非法和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建立健全海洋環境質量精細化管理機制。三是持續強化農村環境保護。印發《全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十三五”規劃》,明確重點區域和整治要求,指導各地完成2.8萬個建制村整治年度目標任務。

(四)加強土壤污染防治。一是推進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貫徹落實工作方案,出臺配套政策措施。印發《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技術評估指南(試行)》《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試行)》。二是加強污染地塊聯合監管,保障人居環境安全。與原國土資源部等聯合印發《關于開展已搬遷關閉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再開發利用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與原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關于部署應用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的通知》《關于反饋已搬遷關閉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再開發利用專項檢查情況的函》。三是與原農業部聯合印發《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試行)》,推進農用地分類管理。與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的指導意見》,推進試點示范和先行區建設。測算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削減潛力和31個省(區、市)重金屬削減比例,分解落實各省(區、市)重金屬排放量控制目標,并納入原環境保護部與各省(區、市)簽訂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

(五)堅決禁止洋垃圾入境。一是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等部門制定并提請國辦印發《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二是會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調整進口廢物管理目錄,修訂進口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等文件。三是依法依規撤銷或注銷涉及960家企業的500萬噸進口廢物許可證。開展打擊進口廢物加工利用行業環境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各地對1057家違法企業實施處罰,占總數的59%,形成極大震懾。聯合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原工商總局等部門開展固體廢物集散地專項整治行動,各省(區、市)關停取締不合法的廢塑料等再生利用企業8800余家。2017年上半年固體廢物進口“量價齊升”的不利局面得到全面扭轉,實現限制類固體廢物全年進口量同比下降12%。

(六)開展“綠盾2017”專項行動。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督查處理情況及其教訓的通報》精神,原環境保護部聯合原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原農業部、原林業局、中科院、原海洋局等7部門開展“綠盾2017”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調查處理2.08萬余個違法違規問題,關停取締違法企業2460多家,強制拆除違法建筑設施590多萬平方米,對1100多人進行追責問責。開展自然保護區定期遙感監測,累計督促地方查實處理問題2.56萬個,其中1.79萬個已完成整改。

(七)大力推動長江經濟帶大保護。聯合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印發《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持續開展長江經濟帶地級以上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環保執法專項行動,排查出的490個環境問題全部完成清理整治。啟動長江經濟帶戰略環評“三線一單”編制工作。與2013年相比,長江經濟帶9省2市Ⅰ—Ⅲ類水體比例提高9.1%、劣Ⅴ類水體比例下降6.2%。

(八)改革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一是基本構建排污許可制度體系,印發《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監督管理等工作。二是健全排污許可相關技術規范,發布15個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建立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機制。三是建成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排污許可信息化管理。四是基本完成15個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開展火電、造紙等行業排污許可證專項執法行動,督促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和依證排污。通過排污許可制實施,推動從污染物排放粗放式管控轉向排放口精細化管控,從管控四項主要污染物轉向多污染物協同管控,從以污染物排放濃度管控為主轉向排放濃度與排污總量雙管控,從管控一般排污情形轉向日常管理和重污染天氣等特殊時段相結合的綜合管控,促進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有效銜接,減輕企業負擔,加快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九)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一是研究起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該方案,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從先行試點階段,推進到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的新階段。二是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對吉林等7省(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進行業務指導、跟蹤督促,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并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三是與司法部聯合推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規范管理。向社會公開遴選全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專家庫專家,共有298名專家入選國家庫。指導地方開展地方庫建設工作。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

(一)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一是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立法機構完成水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2部環保法律制(修)訂工作。二是配合原國務院法制辦修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三是配合推進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工作,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分別于2017年6月和12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兩次審議。四是配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完成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制定工作及有關實施文件的起草、論證和發布工作。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已于2017年12月25日由李克強總理簽發,2018年1月1日起與環境保護稅法同步施行。與稅務總局簽署《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備忘錄》,對環境保護稅開征前的準備工作作出部署。五是制(修)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等4件部門規章。

(二)全面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做好法規清理工作的函》的要求,原環境保護部對相關環保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一是就“放管服”改革涉及的3件行政法規提出清理建議。二是發布《環境保護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件部門規章。三是發布《環境保護部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公告》,一攬子廢止21件規范性文件。

(三)加強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論證。一是加強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按流域設置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方案》《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論證,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按照原環境保護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完成600余件(次)各類環保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二是積極承擔上級交辦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對《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部分條款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問題進行合法性論證,出具審查意見,并積極跟蹤后續整改情況。

四、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嚴格按照原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要求,充分發揮部(常)務會議決策機制作用,加強議題計劃統籌,提高科學民主決策質量和效率,推動重要決策部署及時落實。

(二)建立法律顧問咨詢工作機制。根據原環境保護部法律顧問工作試行方案規定的法律顧問聘任條件、權利義務、業務范圍和工作機制等要求,組建成立第一批法律顧問團隊。聘請的法律顧問為原環境保護部重大決策和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重大合同、涉法涉訴案件等方面提供重要法律意見,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專家咨詢作用。

五、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一)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會同原中央編辦按照《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強分類指導,在河北、重慶先行先試的基礎上,完成江蘇、山東、湖北、青海、上海、福建、江西、天津、陜西等9個省份實施方案備案工作;開展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試點工作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指導河北、重慶完成自評估工作;探索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模式、做法,為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從試點轉向全面推開奠定堅實基礎,該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已落地見效。

(二)推進環境執法規范化。在2016年基礎上,繼續組織開展環境執法大練兵活動。印發《關于開展2017年環境執法大練兵的通知》,要求各地認真組織法律法規學習研討,提高執法人員法制素養和依法辦事能力;規范行政執法,開展實戰練兵,著力提升環境執法水平。各地高度重視、積極動員、精心組織,結合日常工作不斷推進執法規范化,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三)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印發環境執法“雙隨機、一公開”有關文件,督促地方全面落實環境執法“雙隨機、一公開”機制,要求各省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每月報送落實情況。截至2017年底,全國所有市、縣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均已建立“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制度。全國省級、市級和縣級環保部門共建立污染源監管動態信息庫2960個,涵蓋污染源企業808205家;建立環境監察執法人員信息庫2428個,入庫環境監察執法人員52033人。2017年,全國日常環境監管執法中采取“雙隨機”方式開展執法檢查68萬家次。隨機抽查發現并查處環境違法問題3.8萬余個,隨機抽查信息公開約18.7萬家次。

(四)強化環境執法。2017年,全國環保系統共下達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23.3萬份,同比上升86.5%,罰沒款數額總計115.6億元,同比上升74.2%。隨著環境保護法及相關配套辦法進一步實施,各類案件數量均大幅增加。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1165件,同比增長15%;適用查封、扣押案件18332件,同比增長84%;適用限產、停產案件8756件,同比增長54%;移送行政拘留案件8604件,同比增長112.9%;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736件,同比增長35%。

(五)完善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聯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明確案件移送標準,細化銜接配合機制,從制度上解決環保部門“有案不移”和公安機關“該接不接”問題。聯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湖南汨羅非法處置醫療廢物案、廣東省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至廣西壯族自治區案、河北衡水危險廢物充當“鍋爐油”案進行現場督辦,并對廣西發生的3起跨省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固體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聯合掛牌督辦。

六、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一)健全權力運行監控機制。一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消耗臭氧層物質非受控用途的建設項目核準行政許可,對原環境保護部涉及受控用途、非受控用途建設項目核準事項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印發《關于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原有9份相關文件。二是全面落實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網上審批。根據中央要求,從嚴從緊審批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嚴格限制新增審批量。

(二)完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截至2017年底,全國除西藏外所有地市級環保部門均已開通“12369”環保舉報管理平臺,縣級環保部門累計已開通1498家,實現了各地“12369”熱線、微信舉報、網上舉報統一辦理,“部-省-市-區縣”數據互聯互通。全年“12369”環保舉報管理平臺共接到群眾舉報618856件,其中,電話舉報409548件,微信舉報129423件,網上舉報79885件。

(三)全面推進政務公開。一是完善并嚴格執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印發貫徹落實《〈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方案,全面推進新形勢下政務公開工作。印發原環境保護部落實2017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實施方案,修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大力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公開工作。二是進一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完成互聯網政務服務門戶改造,啟動原環境保護部政務服務綜合平臺“互聯網+政務服務”平臺建設項目,建設政務服務管理系統和政務服務業務辦理系統。建立網上審批數據資源庫,整合集成建設項目環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行政審批系統,構建“一站式”辦事平臺。

(四)推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一是與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關于推進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的指導意見》,要求2017年底前,各省級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省會城市具備開放條件的環境監測設施對公眾開放;各省(區、市)省會城市選擇一座具備條件的城市污水處理設施、一座垃圾處理設施作為定期向公眾開放點;有條件的省份選擇一座危險廢物或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作為定期向公眾開放點。二是聯合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布全國第一批124家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單位名單,印發《環境監測設施向公眾開放工作指南(試行)》等四類設施工作指南,要求各類設施單位按指南要求,至少每兩個月開展一次開放活動。

七、健全依法化解糾紛機制

(一)加強環境行政復議與應訴。全年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95件,行政應訴案件55件。對影響重大的案件開展實地調查、專家論證、集體商議,提高辦案質量。通過行政復議工作,向有關部門和地方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促進規范執法和依法履責,保障群眾合法環境權益。積極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妥善做好行政應訴各項工作。

(二)完善環境信訪工作制度。一是依照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問題。認真執行《關于改革環境信訪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問題的意見》和《環保領域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指導全國31個省級環保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法定途徑分類處理的意見和清單,依法將符合條件的信訪事項導入行政處罰、復議或者訴訟等法定途徑。二是加強環境信訪法治化建設。印發《環境信訪法治化建設實施方案》,明確加強環境信訪法治宣傳、完善落實環境信訪規章制度、依法分類處理群眾訴求、多措并舉化解矛盾糾紛、依法規范環境信訪管理等五項主要任務,提出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領導、督促落實環境信訪法治化建設工作責任制、強化督查督辦和激勵約束、強化環境信訪法治化建設工作培訓指導等措施。

八、加強環境法治宣傳教育

(一)加大環境法治教育培訓。在部系統干部初任培訓和任職培訓、地市級和縣級環保局長崗位培訓、全國黨政領導干部環境法治教育培訓、全國環境法制崗位培訓中,將環境法治和依法行政作為必修內容,安排《新修訂環保法律法規與依法行政》等相關課程,通過“集中面授+遠程教育”模式共計培訓3500余人。加強環保干部網絡教育平臺法治課程建設,在全國環保網絡學院中新增16個法治教育課件,在部干部選學網中新增34個法治教育課件。

(二)創新環境法治宣傳形式。一是根據原環境保護部例行新聞發布實施辦法,共召開12次例行新聞發布會,主動發布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積極引導輿論。二是組織60家媒體赴京津冀及周邊6省(市)開展“打贏藍天保衛戰”大型主題采訪活動,為大氣污染防治營造良好輿論氛圍。三是對華北地區大面積污水滲坑、有關環保督查影響經濟發展、舍弗勒緊急求助函事件、“氣荒”事件等輿情熱點,快速反應,積極應對,組織部屬環境報刊共撰寫30余篇評論文章,對“環保沖擊實體經濟”和“煤改氣導致氣荒”等謬論給予強力回擊。四是原環境保護部官方微博微信先后開設“中央環保督察”“打贏藍天保衛戰”“秋冬季攻堅行動”等欄目,密集發布權威環境信息,及時公開中央環保督察以及各地督查組環保督查的執法情況。每個月通過官方微博微信向社會通報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執行情況,有效推動環境保護法宣傳工作。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生態,環境,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