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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成立國家石油公司影響幾何

2018-04-10 10:33:54 中國石油報   作者: 肖嵐 解亞娜   

近期,伊拉克成立國家石油公司,希望以此助力石油工業(yè)實現更加專業(yè)化管理,進而促進國際間能源合作,實現石油產量穩(wěn)定提升,帶動經濟增長。這涉及對伊拉克油氣行業(yè)管理及運營架構的重組,也將影響伊拉克未來對外油氣合作的走向。

3月5日,伊拉克國家議會審議通過關于成立伊拉克國家石油公司(IraqiNationalOilCompany,簡稱INOC)的法案。INOC將在法案通過后的6個月內正式成立并運作。伊拉克成立國家石油公司,希望以此助力石油工業(yè)實現更加專業(yè)化管理,進而促進國際間能源合作,實現石油產量穩(wěn)定提升,帶動經濟增長。

伊拉克國家石油公司曾于上世紀60年代成立,后來逐漸被南方石油公司和北方石油公司所取代。此次重新組建INOC,涉及對伊拉克油氣行業(yè)管理及運營架構的重組,也將影響伊拉克未來對外油氣合作的走向。

重新劃分管理界面

伊拉克國家石油公司機構級別及管理界面由內閣直接管理,公司總裁(即董事長)屬于部長級,第一副總裁(即總經理)屬于副部長級。

未來INOC是與石油部平級的機構,石油部不直接參與INOC的決策和管理。如果石油部認為INOC董事會的決定與伊拉克油氣政策相違背,只能向內閣提請修改INOC董事會的決定。

伊拉克國家石油公司業(yè)務范圍包括油氣的勘探、開發(fā)、生產和銷售,除了伊拉克境內油氣業(yè)務,還可代表伊拉克政府從事境外業(yè)務。

具體來說,伊拉克國家石油公司承擔如下職能:已發(fā)現和未發(fā)現油氣田的勘探、開發(fā)、生產和管理;開展涵蓋勘探、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以及相關的原油業(yè)務;在不違反憲法的前提下簽訂勘探、生產、銷售合同;管理已授標的技術服務合同;對與鄰國接壤的油氣田進行投資;管理主要原油管線和出口港口;在內閣批準的情況下,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成立公司或機構。

總的來說,伊拉克國家石油公司將全面負責伊拉克未來上游油氣業(yè)務,而石油部僅負責天然氣處理、下游煉化及產品銷售業(yè)務。

改革之后,INOC下轄子公司的所有權利和義務由石油部轉至INOC。從所轄公司可以看出,PCLD、省石油公司及SOMO的與上游業(yè)務相關的機構和公司全部納入INOC管理。

伊拉克國家石油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總裁,兼董事長;常務副總裁,兼CEO;第二副總裁;石油部主管上游業(yè)務的副部長;礦產資源部副部長;三個子公司的董事長(包括BOC、SOMO以及產量排名第三的子公司);三名專家董事。

油氣收益重新分配

40多年來,伊拉克向國際石油巨頭敞開了油田開發(fā)的大門。作為名列世界儲量第三的石油大國,伊拉克機構和職能的變化將產生何種影響?在世界主要的產油國伊拉克擁有一席之地是每個國際能源公司的愿望。能源企業(yè)如何適應這種變化,才能在這個石油大國的市場競爭上有所作為?

伊拉克政府主要的目標是提高原油產量,增加原油出口,在滿足國內對燃油、天然氣及電力的需求的同時,將剩下的部分用于出口,以此提振國內經濟,改善人民生活。

過去10年來,伊拉克政府掌握著石油開發(fā)和發(fā)展的最終控制權。由于所有權和管理權等權力分配不明晰,尤其是執(zhí)行權力的不明確,影響著伊拉克石油資源的開發(fā)和投資方式等重大問題。例如,已簽署的某些油田合同,因未經議會批準而遭當地議員質疑其合法性,導致地方政府與議會一度發(fā)生激烈沖突,原因就是伊拉克憲法對各級政府機構的能源事務管理權力規(guī)定不明確。當前,成立伊拉克國家石油公司,伊政府就是希望將南方石油公司、北方石油公司等脫離石油部,這樣,可以降低政治因素對石油業(yè)發(fā)展的影響,從而使石油業(yè)更具有活力、迅速復蘇。法案通過后,伊拉克國家石油公司將替代伊拉克石油部對外簽署油田開發(fā)合同。

關于今后油氣收益的分配,伊拉克國家石油公司將擁有對油氣收入的第一道分配權。其中,不超過90%的利潤由INOC上交給財政部,具體上交比例根據年度預算法案決定。剩余利潤分配主要用于如下幾個方面:一是轉為公司資本金用于再投資。二是居民基金(CitizenFund),按照各省的常住人口比例進行分配。如果某一個省份的原油沒有通過INOC生產和銷售,則剝奪其分配居民基金的權利。三是重建基金(ReconstructionFund),用于油氣生產戰(zhàn)略項目的執(zhí)行。四是下一代基金(GenerationsFund)。

改革任重道遠

伊拉克國家石油公司的成立涉及對伊拉克油氣業(yè)務治理架構和管理權限的重新劃分。無論從行政級別、業(yè)務范圍,還是從所轄子公司來看,INOC都遠不僅僅是一個國家石油公司。首先,公司董事長是正部級的內閣成員,不受石油部管理。其次,INOC從石油部劃走了最核心的油氣上游業(yè)務,而且擁有絕對的話語權,石油部僅保留天然氣處理、煉化、終端銷售等業(yè)務。另外,INOC擁有對油氣收入的第一道分配權,在將主要利潤上交財政部后,剩余利潤還可主導用于居民、重建、下一代等基金。該法案于2017年4月首次提交議會,歷經一年,此時獲得通過與即將舉行的大選密不可分,一種可能性是提前為大選后的利益重新分配做好鋪墊。

INOC也將主導伊拉克未來上游對外合作。首先,PCLD變成INOC下屬的部門。同時,INOC的業(yè)務范圍也明確包括對已授標技術服務合同的管理以及未來簽訂新的勘探、生產和銷售合同。INOC的成立也受到外界不少質疑。首先,INOC設置的初衷是將石油部所承擔的“裁判員”和“運動員”的職能分開,但改革后負責管理的石油部和負責操作的INOC是平級機構,石油部難以實現對油氣行業(yè)有效的監(jiān)管。其次,INOC僅負責油氣上游業(yè)務,剩余的天然氣處理和煉化業(yè)務仍然由石油部直接管理,無形中增加了管理界面和部門間潛在的沖突。可以說,建立起高效、適應國際市場規(guī)則的國家能源公司,對于伊拉克來說任重道遠。

(肖嵐為中東公司規(guī)劃計劃部副經理。解亞娜為本報記者)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