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光伏扶貧政策實施以來,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高潮。但有兩個問題一直受到大眾關注:一、電站的技術水平如何?會不會有中標企業建設電站使用的是落后的技術;二、是否有企業參與投資,這些企業的投資收益如何保障,電站的收益能否真的全部歸屬貧困群眾?
對第一點疑惑來說,此前,光伏扶貧電站和代表我國光伏最高技術水平要求的“領跑者”計劃不同,國家對光伏“領跑者”基地項目有嚴格技術標準,但對于光伏扶貧項目等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卻尚不完善。而且,就光伏扶貧項目來說,在技術先進和成本低廉之間,可能更偏向于選擇成本低廉。這就極易造成光伏扶貧電站成為某些光伏企業的“扶貧”電站,它們以較低的價格中標,建成的項目光電轉換率可能遠低于市場平均水平,但通過建設這種電站,這些企業卻可以活下去,甚至活的很“滋潤”。
這無疑是不利于光伏扶貧項目的長久發展的,同樣也不利于光伏產業的優勝劣汰。因此,國家能源局于日前發布的《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就要求,光伏扶貧電站建設應符合國家相關規程規范和技術要求,主要設備應采用國家資質檢測認證機構認證的產品,鼓勵采用達到“領跑者”技術指標的先進技術。這就在制度上保證了光伏扶貧電站技術的先進性,保障了光伏扶貧電站的收益時間。
針對第二點疑惑,主要是因為企業一旦參與光伏扶貧電站的投資,那它必然需要從中獲取收益。而事實上,由于光伏扶貧電站大部分為村級電站,規模較小,所需投資也不大,對光伏扶貧電站的主要資金來源,即各級財政資金以及東西協作、定點幫扶和社會捐贈資金來說,只要不盲目擴大電站規模,是完全有能力負擔得起電站建設的。因此,一旦企業參與投資,就完全是在“侵占”貧困戶的利益。
甚至,如果企業是負債參與投資,那它所獲取的利益還需要再加上支付貸款及利息的部分,這就進一步加大了其占據的光伏扶貧收益。而且,企業貸款參與投資,完全可以說是在“借”光伏扶貧電站建設的“雞”,“下”增加企業資產的“蛋”。
參與光伏扶貧電站投資,企業必然會擁有電站的產權,而不僅獲得訂單,還能取得產權,對這些光伏企業來說,簡直是“脫貧致富”、一本萬利的“好買賣”??梢哉f,企業參與投資光伏扶貧電站,不僅會占據部分本屬于貧困戶的利益,還會留下產權不清的問題。
因此,最近發布的《辦法》就要求,光伏扶貧電站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這也是從根本上解決了光伏扶貧電站收益的分配問題,使得電站的受益人真真正正只能是當地的貧困群眾。
此外,《辦法》還明確要求:要運用市場化方式委托專業機構負責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這意味著,光伏扶貧電站將徹底不再是光伏企業的“扶貧”電站。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