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一案,在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原告向被告提出包括環境修復費在內共3688萬元的賠償。
庭審現場,原告江蘇省人民政府代理人訴稱,2014年4-6月期間,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營銷部經理楊某,將該公司生產的危廢物廢堿液102.44噸,以每噸1300元的處理費交給不具有危廢物處置資質的李某進行處置。李某將其中49.1噸的廢堿以每噸500元的處理費“轉包”給孫某,孫某將這些廢堿在泰興虹橋直接排放到長江,嚴重污染了長江取水口,造成靖江城區斷水40小時。其間,李某又將其中53.34噸的廢堿,以每噸600元的費用交由丁某等人處置,丁某將這些廢堿直接排放到新通揚運河中,造成興化市自來水中斷供水50多個小時。原告因此向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索賠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530.18萬元,生態環境功能服務損失費1157.87萬元,以及承擔相關損失評估和訴訟等費用。
由于污染環境造成損失的復雜性、綜合性、變動性,導致在損害結果的證明過程中遇到大量的專業性問題,本次庭審原告特地約請了包括東南大學教授呂錫武在內的三名專家出庭作證。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辯稱,該單位原營銷部經理楊某將廢堿交由李某的行為并非單位授意,是個人行為。此外,原告委托第三方對環境損害的“量化估算”所依據的方法存在不合理之處。最終,由于案情重大復雜,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記者采訪獲悉,近年來,“誰污染,誰買單;誰破壞,誰治理”已成為環境資源類案件審理的原則。該起案件是自國家指定江蘇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省份后,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探索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的一起典型案例。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