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依法有序推進煤礦總體關停退出的意見,根據意見,將停止審批新的煤礦探礦權,停止核準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2018年底前關閉退出包括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不符合安全、技術、環保、質量等條件的煤礦;長期停工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沒有生存能力和發展潛力的“僵尸企業”。鼓勵有條件的產煤市(州)煤礦整體關閉退出。
其中,對保障民生用煤的煤礦推遲關閉退出。對高山運輸困難地區,確因承擔群眾生產生活用煤保障任務,且符合安全、技術、環保、質量等條件的煤礦,作為應急和保障煤礦,按照“破立結合,先立后破”的原則,推遲到替代能源建成后關閉退出。
意見提出,各地要按照“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總體要求,立足資源狀況,宜煤則煤、宜電則電、宜氣則氣,落實好資源和運力,加快替代能源項目建設,確保在5年時間內完成替代能源建設,保障山區群眾生產生活用能需求。同時,各地要因地制宜編制好關閉退出煤礦及其周邊地區轉型發展規劃,引導關閉退出煤礦企業轉型發展,職工就地就近轉崗。
此外,充分發揮獎補資金對煤礦關閉退出的支持作用。中央獎補資金用于關閉退出煤礦的職工安置。省級和各地設立的專項獎補資金、產能置換指標交易資金等,在確保職工安置的前提下,可用于債務化解和轉型發展等。2018年以后關閉退出的煤礦,省級財政原則上不再安排獎補資金。
支持退出煤礦用好存量土地,促進礦區土地再開發利用。劃撥用地可依法轉讓或由當地政府收回,當地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后的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用于支付關閉退出煤礦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對用地手續完備的騰讓土地,轉產為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依據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積極支持有條件的關閉退出煤礦利用廢棄的場所發展現代農業、休閑產業等項目。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