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從山西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傳來消息,《山西省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試行辦法》)正式印發,其中提出,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全部收益為集體經濟,由貧困村進行二次分配,鼓勵貧困戶通過力所能及的勞動獲得勞務收入,重點向老弱病殘貧困人口傾斜。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主要指在具備光照、資金、土地、接網、消納等條件的貧困村建設,且納入國家光伏扶貧計劃的電站。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單體規模300千瓦以下,具備就近接入條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不具備建設單村電站的建檔立卡貧困村可以聯建方式建設聯村扶貧電站。村級扶貧電站資產確權給村集體,聯村扶貧電站資產按比例確權至各村集體。
《試行辦法》明確,村級扶貧電站全部收益用于扶貧。村級電站扶貧收益,指發電收益扣除征占用土地(林地)費用、場地租金、各類稅費保險、運營運維等費用后的金額。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發電收益形成村集體經濟,由貧困村進行二次分配,鼓勵貧困戶通過力所能及的勞動獲得勞務收入,重點向老弱病殘貧困人口傾斜。為確保資金安全,光伏扶貧收益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人負責、專款專用。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