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就社會關注的“1·26”長江安徽段跨省非法傾倒固廢案中李闖等12名被告人提起公訴,同時對該起污染案中的21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李闖在無固體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成立蘇州益國環保服務有限公司,與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嘉興市相關企業進行洽談。通過層層轉包,與張曉濱、黃安剛等人共同實施工業污泥的跨省非法轉移和處置。2017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李闖從江蘇、浙江的九家企業收集工業污泥共計2525.89噸,通過黃安剛所聯系的三艘船舶的承運,先后將污泥分兩次跨省運輸并傾倒至安徽省銅陵市江濱村江灘邊,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另查明,2017年6月4日,此案中的被告人林國三、徐月同還曾幫助涂偉東等7人(均另案處理),將約313噸廢膠木傾倒至銅陵市江濱村江灘邊,對環境造成污染。
經鑒定,傾倒的污泥等固體廢物中含有重金屬、石油溶劑等有害污染物,可認定為有毒物質。傾倒區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介質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主要包括應急監測、應急清運和應急處置等,共計產生費用794萬余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經估算約為317萬余元。此外,李闖、黃安剛、張曉濱等8名被告人還涉嫌伙同他人兩次非法傾倒共4410余噸有害工業污泥未遂。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李闖、黃安剛、張曉濱等12名被告人刑事責任,其中李闖、黃安剛、張曉濱等6名被告人系主犯,林國三、徐月同等另6名被告人系從犯。
7月16日,鏡湖區檢察院還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就李闖、黃安剛、張曉濱等12人以及江蘇、浙江等地的九家印染、污水處理企業共21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對生態環境損害承擔恢復原狀并賠償相應的應急處置費用的連帶責任,如無法恢復原狀,則承擔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同時,請求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擔各項鑒定評估費用205萬元,并對本次污染環境行為在安徽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