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出臺《安徽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下文簡稱“辦法”)。今后,將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省環保廳等部門將對各設區市實行季度考核,以細顆粒物(PM2.5)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平均濃度季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PM2.5不降反升的,將向省級財政上繳生態補償資金。
根據辦法,省環境保護部門、省財政部門按照相關公式對各設區市實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生態補償資金額度,年底統一清算。公式中,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濃度與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濃度之差、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濃度與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濃度之差是重要數據,決定收入或支出生態補償資金。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權重分別為75%和25%。
目標修正系數根據各市空氣質量目標完成情況確定,完成季度目標的市系數取1。未完成季度目標的市,若當季度PM2.5降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數取0.5;PM2.5同比下降但降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數取0.2;PM2.5不降反升的,向省級財政上繳生態補償資金,系數取1;年度目標未完成的市,在年底清算下達全年獎補資金時再乘以0.9或對上繳資金乘以1.1。
此外,有關設區市需向省級上繳的資金納入省級生態補償資金,用于補償空氣質量改善的設區市。同時,對上年度空氣質量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級標準的設區市,省級年度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若該市PM2.5年均濃度較上年進一步改善,年度給予800萬元一次性獎勵。各設區市獲得的生態補償資金,統籌用于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項目。晨報記者 王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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