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際節能環保網從相關網站獲悉,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印發安徽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旨在進一步落實安徽省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的管理職責,強化環境空氣質量目標管理,促進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據了解,該補償暫行辦法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以各設區市的細顆粒物(PM2.5)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平均濃度季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權重分別為75%和25%。
詳情如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7月20日
安徽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的管理職責,強化環境空氣質量目標管理,促進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是指依據各設區市環境空氣質量同比變化情況,實行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用于生態補償的資金(以下簡稱生態補償資金)實行省、市分級籌集。
第三條 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以各設區市的細顆粒物(PM2.5)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平均濃度季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權重分別為75%和25%。
第四條 大氣污染物考核數據采用省級環境監測部門提供的各設區市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每月通過省環境保護部門官方網站發布。
第五條 對各設區市實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生態補償資金額度,年底統一清算。
第六條 省環境保護部門、省財政部門按如下公式對各設區市進行考核并計算生態補償資金:
設區市生態補償資金額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濃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濃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濃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濃度)×25%〕×30萬元/(微克/立方米)×季度系數×目標修正系數。
污染物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30萬元/(微克/立方米)為生態補償資金系數。
季度系數為一季度100%、二季度60%、三季度60%、四季度120%。
目標修正系數根據各市空氣質量目標完成情況確定。完成季度目標的市系數取1。未完成季度目標的市,若當季度PM2.5降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數取0.5;PM2.5同比下降但降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數取0.2;PM2.5不降反升的,向省級財政上繳生態補償資金,系數取1。年度目標未完成的市,在年底清算下達全年獎補資金時再乘以0.9或對上繳資金乘以1.1。
第七條 有關設區市向省級上繳的資金納入省級生態補償資金,用于補償空氣質量改善的設區市。
第八條 對上年度空氣質量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設區市,年度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若該市PM2.5年均濃度較上年進一步改善,年度給予8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各設區市獲得的生態補償資金,統籌用于本行政區域內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項目。
第十條 各設區市應制定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方案,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績效。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方案報省財政部門、省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省環境保護部門、省財政部門按季公布各市空氣質量狀況及生態補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