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通過了《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后將頒布實施,這意味著烏魯木齊市機動車污染防治將有法可依。
近幾年,烏魯木齊市機動車保有量迅猛增加,年均增長10萬輛以上,目前已達109萬輛。烏魯木齊市成為全國首個氣化城市后,機動車尾氣排放成為氮氧化物主要來源,加快立法,嚴控機動車污染勢在必行。
《條例》規定,烏魯木齊市政府可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對高污染排放車輛采取限制區域、限制時間行駛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新購或外地遷入的機動車需在本市辦理注冊登記或轉移登記的,應符合本市執行的排放標準。
非道路移動機械(推土機、壓路機、挖掘機、打樁機等)排放大氣污染物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排放標準。對超標排放且經維修或采用排放控制技術后仍不達標的機械,將被停用。
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機動車、非機動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將受到重罰,且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截至2017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1億輛。從分布情況看,全國有53個城市的汽車保有量超過百萬輛,24個城市超200萬輛,7個城市超300萬輛。北京、深圳、成都、西安等地已相繼制定出臺了關于機動車污染治理的地方法規。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