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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壤污染有了“防治法”

2018-09-13 08:13:37 中國科學報   作者: 趙利利   

《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這是否意味著國家從法律層面對土壤污染修復產業釋放利好信號?

我國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學界和產業界的“千呼萬喚”中終于面世。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污染防治法》)。這是我國首次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規范防治土壤污染。該法律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這也意味著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法律的空白得以填補。

“好飯不怕晚”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的結構性問題,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受多重因素疊加影響, 我國土壤的環境質量遭到了嚴重破壞。

2014 年《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換言之,我國受污染土壤約占全部采樣土壤的1/6,“鎘大米”“毒地開發”等土壤污染危害事件的頻發也常常將土壤污染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

專項法律的缺乏多少讓土壤污染的防治和修復難以展開拳腳。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早在2015年的“國際土壤年在中國”高層論壇上就曾指出,雖然《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及《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等對防治土壤污染做出了一些規定,但卻分散不系統,缺乏針對性、可操作性且明顯滯后,難以滿足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事實上,用“姍姍來遲”來形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臺一點都不為過。與1984年出臺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土壤污染防治法》晚了整整34年,即使與出臺時間最近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比也有23年的時間差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桂龍用“隱蔽性”“滯后性”“積累性”三個關鍵詞來說明土壤污染與大氣和水污染的不同,也正因為其復雜性,《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臺才顯得“好飯不怕晚”。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臺還是非常有力度的,全面、系統、有針對性。”談及《土壤污染防治法》與自己從業多年的預期,中關村眾信土壤修復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秘書長高杰對《中國科學報》記者直言。

“過去的土壤污染防治大多為被動行為,污染責任方或業主單位對于修復的主動性都還不夠,因為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來規定這方面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法律的出臺必然會促使土壤污染的排污單位更加重視土壤污染的防治。” 高杰說。

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黃錦樓同樣表達了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高度肯定。他告訴《中國科學報》記者,“《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臺意味著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土壤修復事業將大有可為。”

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土壤污染責任人一詞共出現29次。”高杰向記者講述《土壤污染防治法》條例的特點,“污染責任人的確定在法律中提到的次數比較多,這讓我印象深刻。”

記者了解到,“建立土壤污染責任人制度,加大了對出具虛假報告的單位及直接責任人的處罰,強化污染者擔責”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要特點,為何如此強調責任人的重要性?黃錦樓告訴記者,“保護優先,污染者追責,這是非常重要的。對所有人闡明了要把土壤環境的保護放在第一位,而對污染者的追責體現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威懾力,這將大大減少土壤污染行為的產生。”

在修復方面,“通過立法確定污染防治責任人對后續修復工作開展提供了諸多便利。”高杰表示,這將有利于今后土壤污染項目和業務的開展。

除了明確責任人,《土壤污染防治法》還提倡風險管控、安全利用與治理修復并舉。黃錦樓認為,這體現了土壤污染防治將更加尊重科學決策,“雖然全國有統一的風險管控值,但土壤的治理修復與安全利用是以風險評估與管控為依據的,沒有簡單的一刀切。法律的規定意味著土壤污染防治將更科學、實用,也更好與當地的社會經濟及環境條件相適應,更有操作性、合理性”。

過去數年,學界和產業界一直倡導“摸清家底”的重要性,所謂“摸清家底”,實際上就是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的普查。《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每十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

黃錦樓表示,土壤詳查普查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前提與重要基礎,“摸清家底,才能有效開展各項工作,同時法律的執行與實施的才能有據可依”。

“這意味著土壤污染普查成為政府的一個常規性工作。”高杰告訴記者,把污染防治列為政府的績效考核、作為地方負責人政績的一部分,對他們也是強制性約束,這也會讓各個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土壤污染防護方面的工作。

對于屢屢見諸報端的農產品重金屬污染事件,《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對社會關切做出了積極回應。張桂龍說,這部法律就是為了保障和實現人民群眾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一部法律。

黃錦樓向記者表示,法律提出了農用地的分類管理與安全利用原則,將結合全國土壤詳查結果,制定詳細的重金屬污染農用地的休耕、輪耕、改良修復與安全利用等規劃,有利于從源頭上遏制農產品重金屬超標的現象發生。

“將來,類似‘鎘大米’‘毒地’這樣的情況肯定會減少。”高杰表示,其實,法律出臺之前這幾年,行業已經做了不少工作,包括一些示范性項目和技術方面的應用與嘗試,取得了很多成果。“法律出臺之后有了強制性,全國土壤污染防治的力度都會加大。將來,社會組織也會承擔一些科普任務,提高民眾土壤保護防護意識。”

利好產業發展

土壤污染修復產業是整個土壤環境保護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沒有產業的支撐,土壤污染的防治猶如空中樓閣,難以真正落在實踐上。

我國土壤修復市場有多大?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公開招標的場地調查與評價類項目約3億,場地修復類工程項目約50億,農田類修復項目約10億,礦山修復類項目(含廢渣處置)約35億。

為推動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任務,中央財政從2016年起就安排專項用于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的資金。財政部今年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預算數為65億元,與2017年執行數基本持平。

《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這是否意味著國家從法律層面對土壤污染修復產業釋放利好信號?

黃錦樓對記者表示,國家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更多的是針對目前比較重要的、涉及民生的領域。

“可能某個受到污染的區域需要重點保護,但地方政府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支持。這種情況下,就由國家基金來做這些事情(污染治理和修復)。”黃錦樓進一步解釋道,國家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更多體現為公益性。

黃錦樓認為,《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有關基金制度的規定,很有可能意味著國家希望土壤修復業逐漸擺脫對專項資金的依賴,依靠長效的基金制度支持。

2017年4月,被稱為“我國土壤修復產業首只產業投資基金”的易修復棕地產業基金宣布籌建。與國家基金不同,黃錦樓表示,產業基金更希望社會資本參與進來。

“國家提供的資金與商業基金共同為一些條件不成熟但有土壤修復需求的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將對我國土壤污染修復產業產生巨大的拉動作用。”黃錦樓說。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土壤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