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煤行管發〔2010〕6號
各設區市煤炭行業管理(監管)部門:
江西省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制定了《市縣屬和鄉鎮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獎勵制度(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市縣屬和鄉鎮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獎勵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隱患舉報對市縣屬和鄉鎮煤礦安全生產的促進作用,鼓勵廣大職工、群眾舉報煤礦安全生產隱患,監督隱患的整改,提高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省所有市縣屬和鄉鎮煤礦、各級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公布受理舉報的電話和電子信箱,明確受理舉報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規范受理舉報的登記、核查、處理、督辦、答復、統計和報告程序。
第三條 舉報煤礦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包括煤礦在現場管理、安全設施等方面存在的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以及煤礦井下生產活動中存在的事故預兆等方面。煤礦安全生產隱患的主要內容可參見贛煤行管發〔2007〕4號文件。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當面提出、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舉報。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五條 煤礦企業職工發現本煤礦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時,有權立即向現場管理負責人或煤礦企業負責人提出隱患內容。煤礦企業對職工提出的安全生產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煤礦企業對隱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煤礦企業職工可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舉報。
第六條 煤礦企業職工以外的廣大群眾對其發現的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可向隱患所在煤礦企業舉報,也可向煤礦所在的市、縣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省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舉報。
第七條 對職工、群眾舉報的安全生產隱患,以及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批轉的隱患舉報,煤礦企業必須認真受理,登記建擋,安排具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認真對照排查;對查實的隱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的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組織整改。
第八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收到的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舉報,可按隱患分級管理規定,組織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人員赴煤礦進行調查核實,或轉煤礦企業調查核實并進行督辦。對組織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人員查實的隱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下達明確具體的執法指令,責令煤礦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屬重大隱患的,應責令煤礦立即停產整改。
第九條 煤礦企業應將隱患查實、整改情況及時公示,同時將相關情況向舉報人和煤礦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反饋、報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將受理舉報的隱患調查、處理情況及時向舉報人反饋。
第十條 對查實的隱患,按下述原則確定對舉報人的獎金額度。舉報獎金由隱患所在的煤礦企業一次性直接獎勵給舉報人。
1、舉報的安全生產隱患使煤礦企業及時糾正了違規行為,有利于防范事故發生的,給予舉報人100元至500元的獎勵;
2、舉報的安全生產隱患使煤礦企業及時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發生的,給予舉報人500元至2000元的獎勵;
3、舉報的安全生產隱患使煤礦企業及時采取措施,緊急避免了事故發生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煤礦執行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獎勵制度的日常檢查,指導、督促煤礦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健全完善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