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1月30日修訂通過,12月7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解讀修訂后的《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了一次修正。條例實施以來,對于推動我省大氣質量改善,加強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監督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時間推移和形勢變化,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改革發展和現代化建設全局位置,對大氣污染的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從立法原則、大氣污染防治管控領域、大氣污染物的管控種類,以及污染防治要求等方面作出新的調整,制定了更加嚴格的管控措施。因此,山西省現行條例需要結合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新理念、新觀點、新要求進行改進和完善,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修改和補充。
強化對燃煤污染的防治
山西省是煤炭生產大省,燃煤排放是大氣污染物的主要來源,為了切實降低燃煤污染,提高大氣環境質量,條例從源頭上控制燃煤污染,這次修改增加了以下內容:一是本省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逐步調整能源結構,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二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開采。新建煤礦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達到規定標準。三是對禁煤區進行了專門規定,明確了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劃定禁煤區。
強化工業污染的防治
為了有效治理鋼鐵、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屬等高排放、高污染工業項目造成的大氣污染,提高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條例對新建、擴建和已建成的高排放、高污染工業項目分別作了規定。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屬等高排放、高污染項目。”“城市建成區內的鋼鐵、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屬等高排放、高污染項目,應當限期完成改造、轉型、搬遷或者退出”。同時,《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排污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惡臭氣體排放。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易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已建成的,應當限期搬遷。
強化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的防治
條例一方面要求機動車定期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另一方面,要求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要進行強制維修,取得由機動車維修單位出具的維修合格憑證,并進行復檢。
強化對揚塵和其他污染的防治
由于大氣污染物來源具有多樣性和多因性,條例對施工建設、礦山開發、物料堆放運輸、垃圾處理、農藥化肥使用、煙花爆竹燃放、祭祀殯葬、城市街道清掃作業等方面污染防治作了規定。
修訂后的《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會將著力通過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報告、組織代表專題視察等推動條例貫徹實施。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