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攻堅戰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不論是愈發嚴峻的海洋生態環境,還是迫在眉睫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亦或探尋水處理裝備制造創新“硬核”,均在2018年的一系列治水政策中得以凸顯。
2018年相繼公布的水環境治理政策體系,猶如一本本有力的說明書。在講解水生態環境質量如何從過去中嬗變的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預言了水處理行業將可能走向何處。時至2018年年末之際,中國環保在線梳理出過去一年中具有典型意義的治水政策,用時光的密鑰遇見過去,預見未來。
河湖治理:五級保護體系逐步升級
繼兩年前全面推行“河長制”,2018年河湖管理再次迎來新任“父母官”:湖長。而這實際上也是專門為湖泊量身定制,以加強湖泊水域空間管控和岸線管理保護,以及湖泊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
當年1月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公布《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提出將在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湖長體系,并對所有河流、湖泊入河排污口進行摸底。其中,湖泊所在的市、縣、鄉要按照行政區域分級分區設立湖長,實行網格化管理。
《指導意見》不僅明確了湖長的職責和任務,還提出了更為嚴格的湖泊管理保護措施。具體來看,《指導意見》提出“針對河湖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實行湖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其他各級湖長對湖泊在本轄區內的管理保護負直接責任。
自此,河湖“雙制”全國一盤棋有望在2018年全面實現,也意味著水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趨向明細化。截至目前,超過2000個湖泊建立了湖長制。
飲用水水源地:走向高標準嚴要求
2018年3月,兩部委聯合印發《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方案》。
按照“一個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則,該方案要求各地依法完成水源保護區“劃、立、治”(保護區劃定、邊界標志設立、違法問題清理整治)三項重點任務,全面提升飲用水水源地的水質安全保障水平。同時著力推進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整治,確保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得到保持和改善。
這也意味著,一場整治范圍更加廣泛、更加壓實地方政府責任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督查已鋪展開來。在前兩年工作基礎上,根據《方案》部署,2018年底前要全部完成長江經濟帶縣級和其他地區地級及以上地表水型水源地清理整治。也正基于此,覆蓋31個省份的水源地保護攻堅戰逐步向縱深發展。
工業廢水處理:環保首個排污許可規范聚焦
11月12日,環保行業首個排污許可技術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試行)》(HJ 978-2018)出爐。
新發布的水處理排污許可技術規范對城鎮及工業企業污水的監管做出嚴格規定,明確水處理排污單位需要如實填報進水及管網信息。為與工業園區管理相結合,排污單位需申報是否屬于工業園區配套污水處理設施及所有工業園區名稱、編碼。
《技術規范》同時全面覆蓋產排污節點、可行技術篩選、環境管理要求制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等方面的管控要求,誠如提出并嚴格限制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屬的工業廢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尤為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規從許可排放量、控制要求、合規判定和環境管理臺賬等多個維度,對污泥管控提出了具體要求。
農村生活污水:全面鋪開治理新格局
作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關鍵一環,農村污水治理成為今年水污染治理領域的主戰場。
“將pH值、化學需氧量和懸浮物作為判斷水質的最基本指標”的同時,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提出,對于具備將污水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優先考慮將居民生活污水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由城鎮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對于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水體,由于溝渠、自然濕地等對流入的污水具有進一步凈化的功能,因此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水體的可適當放寬限值。
《通知》中提到“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的小微水體,保證該受納水體不發生黑臭”。其中,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其中500立方米/天(m?/d)以上規模(含500m/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
海洋生態環境:從這六方面持續發力
不僅是湖泊治理,今后一段時期海洋生態環境治理也有了時間表和路線圖。
按照陸海統籌、重視以海定陸的發展原則,《規劃》提出了“治、用、保、測、控、防”6個方面的工作。同時,推進重點區域、重要生態系統從現有的分散分片保護轉向集中成片的面上整體保護,嚴守海洋生態保護紅線。針對我國海洋環境風險的區域性、結構性的特點,提出構建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處置的全過程、多層級風險防范體系。
為保障規劃任務的有效實施,《規劃》確立了海洋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基本完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穩中向好、海洋經濟綠色發展水平有效提升、海洋環境監測和風險防范處置能力顯著提升4個方面的目標。在強化聯防聯控方面,注重實施流域環境和近岸海域污染綜合治理,提出構建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處置的全過程、多層級風險防范體系。
新一輪海洋污染治理攻堅戰已吹響號角!
船舶水污染防治:率先提出氮磷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作為目前唯一的水上移動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據悉,新標準自2018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與原來的標準相比,新標準在名稱、污染物范圍、污染控制項目和限值、分類管控要求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CODCr、總氯(總余氯)、總氮、氨氮和總磷等6項指標。在保護水域要求方面實行“內河嚴于外海,近海嚴于遠海”。此外,新標準增加了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記錄控制措施的規定。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適用于各種船舶,幾乎涵蓋除軍事船舶之外的所有船舶。在污物處理方式方面實行“岸上接收為主,船上處理為輔”,在排放限值設置方面實行“大船嚴于小船,商船嚴于漁船”。而在大氣污染防治與水生態環境治理不斷深化的大勢下,旨在減少船舶污染物排放的LNG動力船正逐步來到聚光燈下。業界分析普遍指出,這一趨勢有望在2019年得以延續。
污水處理裝備制造:啃下創新“硬骨頭”
如何更具針對性地促進環保裝備制造進一步發展?2018年11月印發的《環保裝備制造行業(污水治理)規范條件》給出了答案。《規范條件》要求裝備企業近三年每年用于污水治理領域研發投入的費用占企業污水治理設備銷售額比例不低于3%。同時重點攻關厭氧氨氧化技術裝備和電解催化氧化、超臨界氧化裝等氧化技術裝備和污染源水質聚類分析、水質毒性監測、應急環境監測等技術裝備。
圍繞企業基本要求、技術創新能力、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等八個方面,污水治理制造企業自此有了新的要求。誠如在產品要求方面,《規范條件》明確具備檢驗外協和外購產品質量的條件和制度;工程企業應具備檢驗外協和外購產品質量的條件和制度,具備對成套裝備效果及可靠性的檢測能力。
另據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7年底,我國從事污水治理裝備制造領域的企業超過2500家,實現銷售收入近4894億元,年產量超過31.8萬臺(套)。可以相信的是,隨著《規范條件》深入實施,在由高速增長向持續穩定增長的新階段過渡的同時,水質監測裝備也正向著優化方向發展。
渤海:定調污染減排+強化監管
作為七大標志性治污重大戰役之一,渤海綜合治理終于在2018年底迎來了頂層設計:12月11日,三部委聯合印發《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
各項具體任務也隨之進入實施階段。從具體目標來看,《行動計劃》確定開展陸源污染治理行動、海域污染治理行動、生態保護修復行動、環境風險防范行動等四大攻堅行動。開展渤海綜合治理的范圍為渤海全海區、環渤海的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和天津市。
《行動計劃》要求同步治理陸源污染,同時將進行生態保護修復和環境風險防范,確保渤海生態環境不再惡化、三年綜合治理見到實效。在防范環境風險方面,大幅度降低陸源污染物入海量,明顯減少入海河流劣V類水體;實現工業直排海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截至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水質)比例達到73%左右。
為確保渤海綜合治理各項任務的落實,《行動計劃》加大資金投入,將建立“中央引導、地方為主、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資金投入機制。
時間是考題,也是答案。2019年甚至在更長遠的一段時間內,水處理政策體系將如何演變,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