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提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治理能力,結合浙江省的實際情況,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加嚴了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4項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項目,其余控制項目仍按GB18918中一級A標準執行。
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廢水和醫院污水,應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和相關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間接排放限值或地方規定的相應標準的要求。
本標準是對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頒布實施后,國家出臺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和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時,這些污染物項目執行國家標準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浙江省《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浙江大學共同起草,將有利于省水環境質量改善和全省生態環境保護。
該《標準》不僅明晰了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定義,對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更是從嚴要求,不論規模大小,主要水污染物均執行本標準中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標準》規定了CODcr、氨氮、總氮和總磷等4項污染物控制要求。其余污染物控制要求仍按照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執行。本標準規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和省有關部署、轄區內水質目標改善需求、重點敏感水域水質保護要求,確定執行本標準的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名單及實施時間,并報省建設廳和省生態環境廳備案;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排放要求。
為加快推進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清潔排放改造計劃,8月初,經省政府同意,省生態環境廳和省建設廳已聯合印發了《關于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清潔排放標準技術改造的指導意見》(浙環函〔2018〕296號),指導意見內容與本《標準》已進行了充分銜接。
《標準》發布實施后,將為我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清潔排放技術改造提供依據。預計每年將減排CODcr、氨氮、總氮和總磷分別為18144、6048、3629和363噸,并將倒逼提升污水防治前端治理(如:工業廢水與生活污水納管分流)和污泥處置(改造后污泥需統一處理,防止二次污染),促進全省污水治理技術進步。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