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2年到2017年,中國開啟了環保政策,尤其大氣污染防治政策快速更新模式。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已經出臺了大氣相關的政策、法規、標準、規劃方案等280 余項。
進入2018年,有關大氣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同樣層出不窮。中國環保在線盤點出今年以來出臺的大氣領域關注度較高的熱門政策,以饗讀者。
一、《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第一批)(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18年12月14日
第一批《大氣名錄》在《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基礎上,篩選出可以實施管控的排入大氣環境中的化學物質,共11種(類)。
其中包含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等6種揮發性有機物,鎘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和砷及其化合物等5種(類)重金屬類物質。
這11種(類)化學物質涉及的主要排放行業包括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等。
這是新《大氣法》實施以來第一次發布《大氣名錄》,今后還會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改善環境質量需求以及實際環境管理能力,適時更新名錄,不斷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提高人民群眾生活品質。
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18年12月7日
《惡臭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適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惡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及其投產后的惡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企業通過“源頭削減、過程控制、末端治理”,采用合理、有效的控制技術,加強自我管理,保障治理設施有效運行,按修訂的標準限值要求,可以使惡臭氣體排放降低到較低水平,能夠做到穩定達標排放。
同時,新標準將給予現有企業1-2年的過渡期,為相關企業進行技術改造以全面達到新標準要求預留合理時間。
三、《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版
發布時間:2018年10月26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作出如下修改: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質量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四、《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改單
發布時間:2018年8月15日
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和國務院印發的《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要求,生態環境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修改了標準中關于監測狀態的規定,并修改完善了相應的配套監測方法標準,實現了與國際接軌。
今后,生態環境部將按照統一可比的監測數據對各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評價、考核,標準修改單的發布實施不影響“十三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為配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改單的實施,生態環境部同步發布了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污染物項目監測直接相關的19項環境監測標準修改單,對涉及結果計算與表示中污染物濃度的監測狀態內容進行調整,與標準保持一致。
五、《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
發布時間:2018年7月3日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明確了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總體思路、基本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行動計劃》提出,經過3年努力,大幅減少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協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進一步明顯降低細顆粒物(PM2.5)濃度,明顯減少重污染天數,明顯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明顯增強人民的藍天幸福感。
《行動計劃》提出六方面任務措施,并明確量化指標和完成時限。還要求加快完善相關政策,為大氣污染治理提供有力保障。完善環境監測監控網絡,強化科技基礎支撐,加大環境執法力度,深入開展環境保護督察等。
六、《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技術規定》
發布時間:2018年7月20日
為貫徹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及變化程度排名工作,結合大氣污染管理的新要求,生態環境部制定了《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技術規定》。
依據規定,城市空氣質量排名以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為指標進行排序,綜合指數越大表明城市空氣污染程度越重,若不同城市綜合指數相同以并列計。
城市空氣質量變化程度排名以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變化率進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綜合指數變化率相同以并列計,其中,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的城市以及空氣質量由好到差排名在前20%的城市,不納入空氣質量改善幅度相對較差的后20位城市排名。
七、《空氣凈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
發布時間:2018年11月19日
國家強制標準GB 36893-2018《空氣凈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已經對外正式發布,此標準將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該標準把空氣凈化器分為兩類:單一凈化功能產品(具有顆粒物凈化能力)與復合凈化功能產品(同時具有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凈化能力)。其中,單一凈化功能產品任意一種氣態污染物的凈化效率實測值不低于50%,復合凈化功能產品每種氣態污染物的凈化效率實測值均不低于50%。
標準規定,空氣凈化器能效限定值是指在額定狀態和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所允許的能效比最低值和待機功率最大值。空氣凈化器能效等級分為3級,其中1級能效最高。能效限定值為能效等級的3級。隨著新國標的落地,一大批不符合能效等級的產品將被淘汰出局。
八、《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
發布時間:2018年12月
山西省出臺《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號稱“史上最嚴”的省級環保法規,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政策之所以備受全國范圍關注,只因為鑒于我國各地政府在政策制定方面的相互借鑒特性,預計類似政策也會在其它省市得到借鑒和推廣,明年國內環保形勢恐怕嚴上加嚴。
《條例》增加了“本省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逐步調整能源結構,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開采。
《條例》還對禁煤區進行了專門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將城市建成區劃定為禁煤區,并逐漸擴展。禁煤區內除煤電、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企業外,禁止儲存、銷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