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我國石油天然氣工業發展以及體制改革歷程,特別是1998年以來的體制變化,改革邏輯即在維持國家石油公司行政性壟斷地位的基礎上,在油氣產業的諸如零售等部分環節推動市場化改革,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導資源配置加國家石油公司經營的混合體制。這種體制是經過近40年演進而成。既有基本國情因素,也是原有政府體制漸進改革的“合理”結果,更是在“能源安全優先”的戰略思想指導下,政府對石油天然氣行業直接管制的一種制度安排。然而,實踐中,這種制度安排下形成的市場結構以及企業行為,不僅阻礙了油氣市場整體競爭效率,造成了社會福利損失,甚至在能源(石油)安全目標領域也完成的差強人意。在這種情況下,回顧改革開放40年來油氣體制改革歷程并總結經驗,對深化當前改革,制定積極有效的改革措施,具有重要的意義。
1.深入研究指導油氣體制改革的基礎理論。回顧油氣體制40年改革,基于不同理論邏輯,學界有關石油天然氣行業“壟斷與競爭”,油氣資源配置應該“政府主導”,還是“市場主導”的爭論從未停止。因此,我們認為社會各界應該繼承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傳統,在油氣領域基本問題上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展開充分討論,形成符合中國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油氣體制改革理論,以指導油氣體制下一階段的改革實踐。
2.堅定市場化改革,構建“市場主導”的油氣機制。堅持市場化改革的導向,堅定不移地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十九大中多次明確提出的在壟斷行業中引入競爭的精神,構建“市場主導”的石油天然氣體制。在原油進口環節,重新考慮“排產計劃”、《非國營原油進口配額總量和申請程序》等行政法規的存在價值;成品油批發環節,考慮逐步取消兩大集團的成品油批發壟斷權;上游勘探環節,改革油氣區塊登記制度,切實推動油氣市場競爭;能源價格領域,隨著石油市場的開放、石油價格監管體系的相對完善來逐步推進成品油價格市場化改革。
3.正確處理政府與企業關系,構建國家收益最大化機制。政府與國家石油公司的關系所涉及的是國家油氣資源利益最大化及其實現機制問題。下一步國家石油公司改革,不應該將著眼點放在企業的拆分重組,在理清“我國國家石油公司的定位”,“國家石油公司的商業目標和非商業目標的實現機制”以及“油氣領域國家收益最大化”等根本性問題的基礎上,重點關注“真正實現市場的有效準入”、“完善油氣財稅制度”等市場與政策環境的重構上。因此,圍繞政府與國家石油公司的關系,我國油氣體制改革的方向是:一方面,借鑒巴西和挪威經驗,構建有效治理機制,使國家石油公司成為和其他企業平等的市場主體;另一方面,構建實現國家油氣收入最大化的收益實現機制。
4.推動立法,規范行政部門的政策和監管職責與行為。健全的法律框架是實施有效監管的依據,確保監管的獨立、透明和公平的基礎。應該加快石油天然氣相關領域的法律,在市場準入、政府監管等方面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民間投資者的利益。制定石油產業相關法律,可以參照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標準做法,制定包括總法律、配套法規、樣本合同和一系列財稅條件在內的石油法規組合。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