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三部法規,其中《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強化政府責任
此次新修訂的《條例》共六章六十二條。近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委副主任高建平對媒體表示,此次修訂主要是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大氣污染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引進、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和教育、清潔生產審核制度、城市道路清掃揚塵污染防治等內容進行了修改。
高建平介紹,《條例》強化政府對大氣環境質量的責任,明確“大氣污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條例》明確,山西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大氣環境問題突出的地區或者區域內的重污染行業,可以決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西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一)未完成國家和省確定 的大氣環境質量目標的;(二)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三)發生重大大氣環境污染事故的;(四)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政策和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大氣環境問題突出的;(五)未完成環境保護督查整改任務的。
控制煤炭消費總量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周世經介紹說,山西省是煤炭生產大省,燃煤排放是大氣污染物的主要來源,為切實降低燃煤污染,提高大氣環境質量,新修訂的《條例》將從源頭上控制燃煤污染。其中,《條例》增加了“本省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逐步調整能源結構,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另一方面,對禁煤區進行了專門規定,“禁煤區內除煤電、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企業外,禁止儲存、銷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開采。新建煤礦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達到規定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燃煤供熱地區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和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此外,工業生產時排放的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是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結合山西實際,新修訂的《條例》在工業污染防治方面有了具體規定。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