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發布《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逐步減少煤炭消費總量,逐步淘汰現有燃煤機組。《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禁止進口、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石油焦;禁止燃用石油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煤炭、石油焦質量管理,不定期對煤炭、石油焦質量進行抽檢,并向社會公開抽檢結果。
《條例》指出,逐步淘汰燃煤鍋爐。現有燃煤機組和燃煤鍋爐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的要求,限期實行超低排放改造。現有燃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鍋爐、窯爐,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低氮燃燒的技術改造。新建燃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鍋爐、窯爐等設施應當采用低氮燃燒等污染控制措施。已實施集中供熱的工(產)業園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分散供熱鍋爐,原有分散供熱鍋爐應當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尚未實施集中供熱的工(產)業園區有供熱需求的,應當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盡快實施集中供熱,并拆除原有分散供熱鍋爐。
同時,《條例》要求現有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新建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船舶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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