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從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由原來的36條規定增加到88條,已施行16年的四川省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迎來全新的“升級版”。1月1日起,《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正式施行。
在省生態環境廳廳長于會文看來,《實施辦法》的修訂是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史上的一件大事,必將更有力地推動全省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升級版”的《實施辦法》有何亮點?記者進行了采訪。
建立共同防治機制 突出大氣污染防治大格局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楊筠坦言,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我省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加,大氣污染排放日益增加,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此次修訂適應當前形勢,調整較大。”
楊筠表示,修訂過程中緊密結合四川實際,進一步明確細化上位法規定,增強法律的操作性、規范性、約束性,加大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對一些行為的處罰在上位法行政處罰的幅度內提高了處罰標準,并明確對政府有關部門和人員依法予以處理的八類行為和兜底規定。
2016年冬季,成都平原曾出現連續兩周的重污染天氣。而去年我省未出現超過連續5天的重污染天氣,提前7天完成國家考核目標,在大氣污染防治上打了一場漂亮的翻身仗。但另一方面,全省環境空氣質量達標城市有的仍處于“臨界”達標邊緣,很不穩定。
“突出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大格局,是《實施辦法》的一大亮點。”于會文告訴記者,《實施辦法》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盡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大氣污染共同防治機制。
其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縣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大氣環境隱患排查,發現存在大氣污染問題的,應及時向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此外,還將通過設立有獎舉報,聘任社會監督員等舉措,促進大氣質量不斷好轉。”
強化重污染天氣應對 突出重點區域和城市污染防治
省生態環境廳大氣環境管理處處長昝學軍介紹,《實施辦法》共有9大制度,各有側重,互為補充。以約談和限批制度為例,《實施辦法》規定,對大氣環境質量明顯惡化、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或其他情形的,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將向社會公開。
突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和重點時段的大氣污染防治,也是《實施辦法》的亮點之一。
我省將突出重點區域和城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重點區域實行區域統籌、綜合規劃和聯合防治制度,細化重點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和聯合防治協調制度,對城市建成區內的大氣污染嚴重企業也作出規定。
在重點領域大氣污染防治上,《實施辦法》細化了工業和能源、車船機械、施工揚塵等領域防治措施,補充了秸稈露天焚燒、燃放煙花爆竹和祭祀燒紙等防控規定。
重污染天氣應對方面也有“新招”。《實施辦法》明確,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負責重污染天氣預警的發布、調整和解除。重污染天氣期間,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盆地及周邊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大氣污染治理人工干預聯動機制,科學利用有利的氣象條件,開展常態化飛機增雨消霾作業。
《實施辦法》還對公眾健康問題給予特別關注。規定醫院、學校和幼兒園、養老院等場所建設中禁止使用含高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料,工程竣工后,要進行空氣質量監測,并在顯著位置公布監測結果。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還應對這些場所加強動態抽檢。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