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知》,優化電代煤價格政策,"一戶一表"居民電代煤用戶,電價政策由"增加6000千瓦時一檔采暖電量",調整為"采暖季用電按居民階梯電價第一檔電價標準執行"。年度周期內,非采暖季繼續執行居民階梯電價政策。農村地區以村或自然村為單位,通過電代煤改造使用電采暖或熱泵等電輔助加熱取暖實行總表計量的,按照居民合表電價執行;實行分表計量的,與"一戶一表"居民電代煤用戶執行相同的價格政策。城市建成區優先發展集中供暖,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的電代煤項目,其他居民住宅小區內采用電采暖或熱泵等電輔助加熱取暖項目,按照"清潔取暖用電市場化競價采購"政策執行。
在氣代煤價格方面,《通知》規定,有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明確氣代煤門站價格政策、完善銷售價格政策、靈活運用市場化交易機制等方式,保障當地氣代煤工作順利推進。
《通知》還提出,放開天然氣工業型熱電聯產項目、分布式項目上網電價,鼓勵其參與市場交易,與電力用戶協商確定電量和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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