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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永晟:簡論電力市場模式的選擇

2019-01-21 11:33:35 《電力決策與輿情參考》

近年來,電力市場建設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不過電力市場模式仍十分模糊,電力市場化改革究竟應該向哪個方向、沿什么路徑推進仍存在較大爭議,甚至仍有反對市場化改革之聲。本文以電力市場模式為切入點,簡要地表達幾個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的觀點。

1 電力體制改革的根本方向是市場化

電力體制需要深化改革,這是我國經濟發展內生的客觀要求,也是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推動的根本趨勢。

改革開放以后,電力行業投資不足與國民經濟電力需求強勁共同催生出以促進電力投資為導向的電力發展模式,以及適應這一導向的傳統電力體制。改革開放40年時間里,電力體制形成了一套適應電力行業與國民經濟互相促進的強容量激勵機制。計劃電量和管制定價的組合為電源和電網投資提供了穩定的投資激勵,龐大的市場空間則給予發電和電網企業以挖掘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空間。在這些條件下,大機組、大電網的技術路線是各類電力企業的一種理性選擇。這種體制及體制下的企業行為所形成的直接結果是,電力投資長期快速增長、電力保障能力不斷增強,國民經濟發展得到有力支撐。概括而言,傳統電力體制對經濟發展的作用表現為一種“總量保障”型特征。

我國經濟已經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對電力行業和電力體制的“需求層次”也在提升,經濟結構調整使得一些傳統用電大戶難以再成為電力需求的強勁增長源,同時也使電源和電網既面臨已有投資的回收問題,也面臨新投資風險的增大問題。總量保障已經不構成一個突出困難,提升結構性的配置效率則成為當務之急。形象地說,就是讓最有效率的企業獲得市場,讓最有效率的用戶獲得電力,以此來提升電力行業和國民經濟發展的質量。因此,電力體制改革已經隨著經濟發展而進入“質量提升”的新階段。

構建“質量提升”型電力體制的根本方向是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總量保障”型電力體制發揮作用的邏輯是有容量就有電量,這雖然能夠為容量投資提供強大激勵,但計劃電量和管制定價的科學合理決策本身就是一個難題,政府有形之手在優化電力資源配置上已經捉襟見肘。總量雖然可以保證,但運營效率缺乏約束,投資激勵被扭曲(實際上過度強化投資激勵);同時在管制定價之外,政府還經常采取計劃性的容量調控政策,直接控制電力產能(比如上大壓小,關停小火電等),這就導致總量增加與結構優化難以兼得。問題根本上歸結到政府主導的計劃體制在保障容量的同時犧牲了太多的效率。

電力市場化改革是針對這一問題的根本解決之道。電力市場的邏輯是通過市場競爭來向各類主體傳遞準確的經濟信號,形象地說,就是讓市場主體彼此之間更加清楚企業能做什么,用戶需要什么,本質上就是讓電力行業更加適應國民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市場在生產效率、配置效率和投資效率方面的優勢,已經為我國40年來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歷史所證明,現在已經到了深入電力體制改革進程的階段。

2 正確理解并接受市場的決定性作用

讓市場在電力資源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就是通過競爭發現價格,通過價格引導市場主體的行為。競爭性電力市場首先要改變電價不能準確反映成本,不能合理傳導成本的局面。擔心成本傳導和價格波動是首先要克服的心理。誠然,國外許多成熟電力市場在引入競爭后,都出現了價格劇烈波動或快速上漲,這就更容易引起國內決策者的擔心。

這個“問題”是否真是問題,需要辯證看待。首先,價格波動是競爭發揮作用的體現,建立電力市場首先要接受電價波動。決策者真正應該擔心的是價格的不合理波動,而這需要完善事前市場設計,加強對濫用市場勢力行為的監管和反壟斷執法,而絕非事前就扭曲市場設計,甚至放棄市場或變相強化計劃。其次,國外成熟電力市場中出現的電價上漲往往是上游原料價格波動所引發,而不能簡單認為是電力市場本身的問題。將上游價格波動傳遞給終端用戶,恰恰是電力市場發揮作用的體現。上游原料價格如果存在不合理上漲,那么應在上游市場中解決,而不能讓電力市場去消化。再次,由于長期的用電模式和用電習慣,社會可能會對電價波動產生抵觸心理,甚至形成阻礙力量,但這涉及到理順價格機制的方式和節奏,而不是該不該推進電力市場化,畢竟這涉及到一個局部和全局、短期和長期利益的根本權衡。

另一方面,電力市場作為未來能源系統的核心,電力市場化改革會對相關能源市場,尤其是化石能源市場化進程起到促進作用。還原能源商品屬性要求抓住電力市場化這一主要矛盾,最基本的一點是允許并讓電價動起來。

3 實現批發與零售之間的有效銜接

構建競爭性電力市場,重點應放在批發環節。現貨和中長期交易都是批發市場設計的基本內容;批發與零售市場的有效銜接是批發市場平穩運行的基礎,正因如此,經濟學家相對更強調批發市場的概念。

批發市場與零售市場的關系和安排對批發市場的構建具有關鍵性影響。批發市場解決的是系統層面的配置問題,而中小型用戶的配置問題則涉及到零售市場的市場設計和規制政策。零售市場的作用是將批發市場發現的價格信號傳遞給終端用戶,如果能傳遞,那么適宜引入競爭,現貨市場發現的價格也更有意義;如果不能傳遞,那么就需要規制政策發揮作用,比如二部制的零售定價等。另一方面,零售市場的改革政策會影響著批發市場的構建,不僅直接決定了批發市場的買方主體是否具有生存空間,更影響著批發市場中現貨市場的運行效率。

忽視批發與零售的銜接,批發市場難以有效地建立和運行。眾所周知,加州電力危機原因之一就是批發與零售電價間的傳導機制不暢,但我們目前還看不到此輪改革中批發與零售電價機制的銜接。終端電價的變化更多體現在“市場化交易”和指令性降價上,但現貨市場改變了批發層面競爭方式后,零售環節的價格傳遞就將成為一個現實的困難。批發層面雖然在推動多種電量交易方式,零售層面也放開了部分用戶的選擇權,但之所以取得這些進展,是因為電量降價的大趨勢(以及指令性降價措施)掩蓋了機制銜接的迫切性。此外,由于缺乏對批零關系的正視和理順,交叉補貼問題也被置于了錯誤的解決環節之中。總之,如果現貨市場實質運行,那么零售電價規制政策必須重構才能承受現貨之重。

此外,目前售電側放開形成的零售市場格局也給電改造成一個現實困難,即如何協調推進批發競爭與零售競爭。這給我們的市場設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給規制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何況這是在縱向組織結構未清晰劃分電網環節與競爭性環節的基礎上推進的。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的電力市場建設不自覺地選擇了一個難度系數最高的動作。正因為如此,筆者一直強調,必須要從結構重組的角度審視我們的電力市場化改革。

4 理解作為起點的傳統電力體制特征

中國構建的競爭性電力市場是要從強容量激勵機制逐步轉化為競爭性電力市場。認識到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這是選擇市場模式和進行市場設計的重要決策維度,遺憾的是并未引起足夠重視。是否選擇純電能市場,如何引入容量市場和容量機制,應成為現貨市場設計的基礎設計元素。對中國而言這一點尤為重要,如果市場模式直接放棄容量激勵因素,那么發電企業面臨的“擱淺成本”風險將會急劇增加,改革阻力無形中已經被最大化。因此,中國的市場模式選擇必須考慮如何保留容量激勵因素,這就在實際上降低了市場模式直接采用純電能市場的可能性,同時也決定我們應該選擇包含容量支付的市場設計。巨大的跨度容易引發過度的改革風險,這一點似乎仍被現貨試點設計者所忽視。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也可以讓我們更加清楚地看到所推進的主要市場建設方面的內在不一致性。一方面,為什么現貨試點設計者會優先考慮純電能市場?我們的市場建設是以放開計劃電量,推動中長期電量交易為重點的。后面還會提到,中長期交易實際上是一種缺乏現貨價格基準的電量交易。對電廠而言,交易價格是包含投資成本的長期平均成本或長期可變成本。所以說,容量激勵因素在中長期交易中得到了保留。另一方面,在這種情況下,發電側并未充分理解現貨市場對其成本回收的深刻影響,現貨試點設計者也感受不到可能造成的容量成本回收問題,從而把容量保障的問題放在次要位置,先電能,再容量。不過在現貨市場運行之后,現貨與中長期交易之間套利機制將會很快壓低中長期交易價格,從而消除現有中長期交易中的容量激勵因素,這是一個風險因素。有現貨方案也提出容量市場的設想,但也低估了容量市場設計的難度。

盡管計劃電量制存在明顯弊端,但也有可取之處。一個直接的影響就是我們面臨的改革壓力與國外不同,國外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激勵電力投資,但中國卻不存在這個問題。但是因為電源相對過剩便忽略容量激勵,則是我們改革面臨的一個“陷阱”。這個陷阱主要體現在對現貨模式的選擇上。實際上,現有現貨試點方案在根本上受到傳統特征和現有改革政策的制約,導致一些“先進”方案的現實可行性實際上非常之低。因此,現貨市場方案的選擇,必須從一開始就必須把容量機制考慮在內,這是市場模式選擇的標準之一。

5 理解電網環節對市場模式選擇的影響

輸配電價和電網體制改革對市場模式有根本性影響。在這一點,國內存在許多誤解,比如很多人認為電網企業就是收“過網費”,粗略一看并無問題,但不同的理解方式是會產生不同的改革思路。現有輸配電價政策與電量配置相適應,僅僅是搭建起一種過網交易(規定好輸配電價)模式。這種過網交易相對于計劃電量分配具有一定靈活性,可以針對部分市場主體展開,但也正因如此,這種交易并不體現電力系統的技術特性,也無法發揮真正發現電價的真實價格。

構建競爭性電力市場要更重視“系統運營”的概念。電網只是物理平臺,真正支撐電力市場交易的是依托于物理平臺的各類系統運營功能。電網收錢不是因為建了電網,而是實現了系統的安全可靠運行。更進一步,構建電力市場根本上是要確保系統運營具有“競爭中性”,所以我們才可以看到不同國家在電網體制上所做的各種調整,比如縱向和橫向的結構重組(像網運分離、調度獨立、交易獨立等)。

現有的輸配電價和電網體制已經影響到市場模式的選擇。比如主張雙邊交易的觀點會發現,所謂的雙邊只能是電量的協商,如果要擁有自主調度權(確定發用曲線),那么電網面臨的系統運營壓力將會繼續增大,從而產生矛盾;主張先進節點定價的觀點會發現節點電價根本難以發揮結算作用(將阻塞剩余返還交易雙方又會扭曲報價激勵)。那是否存在一種適合目前形勢的更合理的市場模式呢?答案是肯定的。在對電網環節進行必要但較小的結構性改造基礎上,保留電網企業現有權力配置,依托已經形成的電力交易中心(相比現狀加入短期交易),實現系統層面的電力庫交易。簡單說,就是將計劃電量的分配方式轉化系統層面的曲線交易(短期實物交易,不考慮網絡約束,電網負責阻塞管理)。這種安排明顯不是一種完美的設計,但卻是能夠最大限度包容現有輸配電價和電網體制的一種選擇,且具有極大的延展性。

6 理解現貨市場的基本作用方式

與上一條相聯系,現貨市場的設計應選擇簡單穩妥的方案。這里不再贅述現貨市場的作用,但要強調一下現貨市場的基本使用方式。現貨市場的直接結果是使電價能夠反映不斷變化的供求條件,相應地現貨價格也會不斷變化,簡言之,現貨的作用就是讓電價動起來了。當然,現貨價格能夠做到更加準確,發送電力的位置價值信號,不過這是一個如何動的問題。分清這兩個層次,對于選擇可行的方案至關重要。

在中國現有的制度、結構和既有改革政策下,讓電價先動起來,比直接選擇“先進”的波動模式更加可行。有觀點認為中國傳統的系統運營技術系統不改造就不支持現貨交易,所以要先建系統。但實際上這很難站住腳,本質上是預想了一種“先進”的現貨市場。有效電價確實應該傳遞出體現位置信號,但對中國而言并非最迫切。讓系統具有“節點”特征也只能體現在調度上,問題是如果無法按節點電價結算,那么節點調度的效率能保證嗎?最終仍由電網消化阻塞管理的任務,市場主體行為被扭曲,相比于不考慮網絡約束的簡單匹配,能提高多大效率?有現貨試點中區域內網絡阻塞不嚴重,那么問題在于,既然不嚴重,采取節點調度的價值究竟有多大?當然,單就技術水平而言,節點調度肯定代表更先進的系統,但對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制度變革而言,這是一種舍近求遠、困難重重的改革思路。

對中國而言,現貨市場的主要效果更應體現在現有基礎上提升電力供給側的效率水平,并對投資提供競爭約束和價格引導,這種作用并不必然需要節點電價。筆者最推崇PJM市場,但正因為如此,才更需了解如何才能正確地向更先進的市場模式過渡。工程師往往希望畢其功于一役,但這種想法并不現實。更何況節點電價要真正發揮作用,還需要對輸配電價和電網體制協調改革,而這在現有條件下仍具有相當難度。我們不應糾結于是否要讓系統具備形成15分鐘或5分鐘一次的調度能力,相對于一年不變的電價,即便只分為52個時段,這種周電價波動對電力資源配置也具有相當的約束力和引導力;如果采取1小時或半小時時段,那么效果會更加明顯。總之,讓價格動起來才是最基本的問題,這是我們應該而且可以寄予現貨市場的最現實期望,不必好高騖遠。

7 理解現貨市場建設與現有中長期交易改革

中長期交易的組織應該與現貨市場協調推進。但目前的現實是,中長期交易已經如火如荼,而現貨市場建設滯后。中長期交易名義上講是為了形成完整的市場體系,但實際上服務于宏觀經濟調控的考慮更多。在現有制度安排和經濟背景下,這一點無可厚非,但卻給電力市場建設形成了一個客觀的難題。現貨市場如何建,涉及到現有中長期交易的性質怎么變,電力市場到底是采用純雙邊交易的模式,還是采用全電力庫,抑或是采取凈電力庫模式?就目前情況而言,三種選擇都具有理論上的可能性。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國內在中長期交易發展方向上已經存在分歧,中長期交易下一步是應該約定曲線,還是應該轉變為金融合同成為一個問題。很明顯,中長期交易的性質變化會預示著不同的現貨模式。

目前,現貨市場構建必須要應對體量越來越大的中長期交易的性質調整,及與現貨交易的銜接問題。何況,中長期交易是新型電量分配雙軌制中的一軌,雙軌在現貨環節的銜接也成為一個問題;此外,普適性的中長期交易規則與分省區的現貨試點之間,以及試點與非試點地區均存在著跨域銜接的困難。

當然,在中長期交易改革方面還面臨著一個現實的調整壓力,也就是電力市場化交易在宏觀調控方面取得了明顯效果。不過對此要有清醒認識。現有中長期交易之所以能夠得到推進,是因為我們既制定了輸配電價,又由電網企業包攬合同執行。交易雙方只就電量議價,不需考慮輸電容量的配置,交易便利性得到極大增強。同時,中長期交易的價格基準實際上是長期平均或長期可變成本,且這一成本低于標桿電價,于是電廠和用戶都有極大的參與激勵。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市場化交易”在短期內得到極大發展,電價也下降了。但這種效果不是因為現有“市場化交易”多好,而是原來的安排太差。

值得注意,現有中長期交易規模的擴大與系統安全可靠運行之間存在內生矛盾。隨著市場化電量交易規模的擴大,電網的合同執行責任越來越大,系統運營壓力相應增大,因為原有的調度自由裁量權被壓縮,更準確一點,調度制定短期曲線的方式受到一定約束。如果進一步推進發用曲線一致,那么若沒有現貨市場銜接,合同執行與系統運營之間矛盾會更加突出:合同執行要求電網讓渡調度權,而系統安全可靠性會內生出限制此類交易規模的要求。這就衍生出兩種不同選擇。

一種是推動發用曲線一致,這就意味著選擇純雙邊交易或凈電力庫模式。這會增強對現貨市場需求的迫切性。如果沒有現貨市場,合同執行的約束力就來自偏差考核。偏差考核標準如果采用競爭投標機制,還相對好說,但如果采用行政指定,那么發用一致所實現的配置效果,與原來相比并無本質區別。何況競爭投標式確定考核標準本身也有明顯缺陷,比如英國電力市場。這也就意味著要推動發用一致,必須先建立現貨市場。還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如果要推進發用曲線一致,就直接要動調度體制,但這顯然有難度,因為根本上涉及到電網體制改革;二是發用電一致觀點也違背電力物理性質,發用一致僅僅是假設的合同路徑,計劃下如此,市場下亦如此。

另一種控制現有中長期交易規模,這就意味著選擇全電力庫,或凈電力庫,以現貨市場建設帶動中長期交易性質轉變。實際上,大規模中長期交易從市場建設角度(而非宏觀調控角度)來說沒有任何必要,因為這不過是在用“命令式競爭(OrderedCompetition)”來實現一個電量的再分配,跟電力競爭的秩序(CompetitiveOrder)相去甚遠。現貨建立起來,計劃電量的性質必然要變,根本沒必要先改變電量分配方式,再改變電量交易的性質。即便出于服務經濟發展的短期考慮而推進中長期交易,從長遠來看,控制交易規模也是必然。更何況,如果不控制會給未來市場建設帶來改革風險。如前所述,現有中長期交易保留了容量激勵因素,如果現貨真正運行,內嵌容量激勵消除,那么除非有新的容量保障機制及時到位,否則現有中長期交易規模越大,引發的過渡難題就越大。

8 理解具體現貨模式的作用方式

現貨試點推進過程往往遇到許多現實困難,這里僅談一下電源類型的同平臺競爭和價格上限的設定。現貨市場的價格信號不僅引導電源投資水平,還引導電源結構,也就意味著不同電源類型(主要指集中式電源)必須同平臺競爭。設計者應該擔心的是市場設計,而不需要替特定電源類型企業考慮能否在競爭中存活,不必越俎代庖。比如有觀點擔心氣電成本高,在引入現貨后難以生存,但實際上,只要系統安全可靠運行需要,氣電成本再高也會在市場中占有份額。如果不能生存,那么意味著市場和系統運營不需要。當然,氣電相對于煤電具有環境優勢,但這種優勢是應該體現為氣電的額外收益,還是應該體現為煤電的環境成本,也不是現貨設計者要考慮的。現貨設計者就是要搭建一個公平競爭的平臺。

一個現實的問題是設計者往往不愿意設定較高的價格上限。對此可從兩個層面解釋。第一個層面是如何理解價格上限。現貨價格上限并非傳統意義的價格規制,而是融合系統可靠性和投資激勵的綜合決策。直觀一點,這個價格上限是為尖峰機組設計的,是為保障系統可靠性而設計的,不是為了控制價格水平。理論上,價格上限要根據用戶可靠性偏好來確定,但這太難了,只能用可靠性的技術指標來代理,再反推上限價格,不過實際上,價格大概上漲到一定水平(比如10000美元/兆瓦時,有容量市場時可能只需要1000)時就足夠用了。或者說,邏輯是個科學性問題,但實操又是個藝術性問題,但本質上,一個真正的現貨價格上限的設定理念是因為無法確定要多高,所以要設定得足夠高;而國內對現貨價格的理解則反其道而行之,價格上限不能讓價格漲得太高。

第二個層面解釋現貨設計者應如何理解設定上限后出現的價格。現貨會帶來價格波動,有時會達到上限水平,但上限價格是否值得擔心?大可不必,首先,對市場主體更有意義的是一段時期的平均價格,短時高價會被消彌在平均值中,沒有投資主體會因短時高價而盲目投資,反而是用戶會因短時高價而優化用電行為。如果市場供求整體寬松(就像中國目前),那么高價格時段非常有限,設定高上限并不意味著必然出現高價。當然,還有個現實的考慮可以理解,就是市場勢力。如果設定高上限,那么市場主體就有激勵使用市場勢力。在監管體制、手段和能力比較匱乏的條件下,設計者容易通過事前規則設計來回避這種風險。不過低價格上限也在根本上限制了報價機制的設計,從而在開始時就扭曲了市場主體的行為方式。很難想象這種設計下的現貨市場該如何運轉。

設計者往往把這些因素作為市場設計的邊界條件,是因為確實面臨現實的約束。但市場化改革的一個基本原則或底線是,不應在市場的關鍵特征上妥協。問題往往還在于,一個妥協要產生一串妥協,最終的市場也就難免一聲嘆息。針對這里分析的兩個問題,思路很簡單,將價格上限至少設定在氣電成本水平。能否做出這個決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考驗市場設計者是否真正理解和信任市場。

9 推進科學電力市場模式的探索

電力市場不同于其他商品市場,至今還沒有哪個競爭性電力市場不是設計出來的,這也是電力市場的難度和魅力所在。筆者從幾個方面簡要說明了市場模式選擇所要注意的問題,尤其其中幾項仍未得到足夠重視,并強調市場模式的選擇需要系統思維。要真正的形成電力市場模式的選擇方案,仍需要深入的研究,當然現實政策往往涉及到科學性與藝術性結合,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但以科學性和原則性為前提,則是保證市場成為真正市場的前提。

現有的電力市場建設仍未形成內在一致的政策體系,特別是工程思維主導特征明顯。比如現貨試點往往被先入為主的模式主導,從而使改革側重點往往置于技術層面,回避了許多體制改革內容,導致偏離合理路徑。從現有披露的試點方案來看,整體特征體現為有“現貨”之形,無“市場”之神,尚難預期有哪個方案真正具備實質穩妥運行的可行性。

不過,隨著既有各項改革政策的推進,一些深層次矛盾會逐漸顯現,這會促使我們改革不斷向正確的方向調整。現有試點探索的作用將更多體現在“試錯”上,同時局部的探索經驗也只有上升到頂層設計才可能真正發揮作用,所以我們更要秉持系統思維的方式來認真地分析中國的電改問題及背后的邏輯,由此才能科學地選擇電力市場模式及改革推進路徑。這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過從國際經驗來看,歐洲經過三次能源法案后才逐步建立起統一電力市場(如果加上之前的歐盟條約可以算四次);美國則經歷了1992能源法、96年FERC888/889法案、99年FERC2000號法案、2005能源法等重要節點,部分州或區域電力市場才逐步成熟,我們對此要有冷靜清醒的認識。9號文所開啟此輪電改的真正意義在于重新撬動電力市場化的進程,但道路險阻且長,在此過程中,我們除了關心能做什么外,更應該思考需要做什么和應該怎么做?歸結到一點,我們要著眼于頂層設計和系統思維,著眼于長遠,切實推動科學電力市場模式的探索!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